從賴昌星遣返案看加中司法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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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24日訊】新聞週刊(279)7月23號,中國福建廈門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在加拿大警方的押送下被遣送回了中國。賴昌星逃亡加拿大12年尋求庇護,最終被遣返,這個過程折射出加國司法與中國司法的極大不同。

1999年,在走私及偷漏稅金額高達830億元人民幣的遠華案逐漸浮出水面之時,遠華集團老闆賴昌星持香港特區護照,以旅遊簽證合法進入了加拿大,並在2000年提出難民申請。同年,中方對賴昌星發出通緝令,此後一直向加拿大政府施壓,要求遣送賴昌星回國。

賴昌星代理律師麥塔斯:「從賴昌星抵達加拿大,加政府就一直想遣送賴回去。但唯一的障礙是加拿大法庭。」

《遠華案黑幕》作者盛雪:「實際上,加拿大政府就是受了再大的壓力,也是不能去幹預加拿大的司法的。」

加拿大不存在死刑,要引渡賴昌星,根據國際公約,加國法庭必須確保賴昌星遣返後不會被中國判處死刑,不會在中國監獄受到虐待,及擁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但中國的司法記錄,很難讓加拿大法庭相信賴昌星能夠享有這些人權。

《遠華案黑幕》作者盛雪:「這個案子當年牽連了五六百個官員,判了21人死刑,處死了8個人。」

麥塔斯:「大量證據顯示,涉案人員受到恐嚇虐待酷刑招供。賴昌星的兄長和另一人死在監獄,但沒有任何解釋,也沒有死亡報告。」

2002年,加拿大移民部拒絕了賴昌星的難民申請,並在2006年完成第一份風險評估認為賴昌星回中國不存在安全問題,準備遣返他。賴昌星提出上訴,並要求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被加拿大聯邦法院批准。

麥塔斯:「法官說沒有機制監控中方的擔保,中國監獄私下常有酷刑,中方的擔保不可信。」

見之前的承諾不能讓加國法庭信服,中方這次又增加了砝碼,允許加方旁聽審判賴昌星的公開部分。而這個在加拿大司法體系中最基本的公開審判,卻是中國司法中不常見的。

麥塔斯:「(中國) 死刑案多數都不是公開審判,而是閉門審判。中國公眾不能去旁聽法庭審判,特別是政治方面的重大案件。」

7月7號,加拿大聯邦移民部完成了第二份風險評估,準備啟動遣返程式,賴昌星當天即被逮捕羈押。雖然他再次上訴,但加拿大聯邦法院的法官這次接受了中方的保證,21號法庭聆訊後批准執行遣返令。不過,由於中國司法與加拿大根本的不同,賴昌星能否得到公平審判被劃上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麥塔斯:「因為中共控制著法院和律師,包括辯護律師。一旦中共出於政治需要,決定某人有罪,那這人很難找到律師。也許能找到律師,但律師會聽命於中共,而不是為當事人辯護。」

《遠華案黑幕》作者盛雪:「中國這樣一個司法制度是完全沒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賴昌星回到中國去,可以說他沒有任何機會再決定自己的命運。」

麥塔斯和盛雪都認為,無論賴昌星結局如何,這個案子僅僅是中共權謀內鬥的一個棋子。

新唐人記者秋旻多倫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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