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事件 法部:涉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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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6月2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日電)法務部長曾勇夫今天表示,對於塑化劑事件,法務部不準備從刑法修法,板橋地檢署認為可考慮用刑法第191之1條的公共危險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勇夫上午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列席備詢,接受媒體詢問與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質詢時,做上述表示。

針對塑化劑案,曾勇夫說,板橋地檢署認為,可以考慮適用刑法191之1條公共危險罪,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也相當重。

媒體追問是否會以殺人罪起訴相關公司負責人,曾勇夫說,具體情況由承辦檢察官認定,不便對個案表示意見。

曾勇夫說,檢察官積極偵辦中,法務部也指示台灣高等檢察署負責督導各地檢署,只要有情資就主動指揮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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