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犯罪主體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公務員,擴大適用範圍,嚴密法制。
提案修法的法務部表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將適用的犯罪主體限於「犯第4條至6條之被告」,迭有批評範圍過於狹隘,難以發揮防堵貪污功能。為嚴密法制,解決執行困境,因此提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說,現行可疑財產來源認定標準未臻合理,經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及各國立法例修正,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規定公務員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義務。
修正草案也適度提高刑度,將最高本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避免被告無懼輕刑而迴避說明義務,落實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