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8日電)陳姓男子4年前騎車遭大貨車撞傷,雙手遭大貨車碾壓,提告求償。法院一審判陳男可獲賠新台幣600多萬元,高院二審審酌陳男傷後還恐嚇他人,將精神撫慰金減少150萬元。
高院合議庭另重新計算陳男的工作收入損失後,改判貨車司機與貨運公司應連帶賠償陳男30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王姓大貨車司機民國96年11月間,開車從大溪往桃園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2段時,違規左轉橫越分向限制線,造成騎乘機車的陳姓男子閃避不及,遭貨車撞上,人車倒地,且雙手遭大貨車後輪輾壓,造成骨折、關節脫位等情形。
肇事的王姓司機刑事部分已遭法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陳男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傷後無法工作,向王姓司機與貨運公司求償。
法院一審時,認定陳男因車禍造成上肢關節失能,判決王姓司機與貨運公司應賠償陳男醫療費15萬餘元、看護費21萬多元、減少工作收入500多萬元及精神撫慰金200萬元。扣除陳男已領的汽車強制責任險與貨運公司已給付的賠償金,王姓司機與貨運公司應連帶賠償陳男644萬餘元。
不過,陳男在一審判決後,另因恐嚇他人遭法院判罰3000元定讞。高院合議庭審酌陳男在傷後還能從事犯罪行動,將精神撫慰金從一審的200萬元減為50萬元,另重新計算陳男的減少工作收入損失,改判王姓司機與貨運公司應賠償陳男30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