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夏津縣檢察院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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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4月22日訊】夏津檢察院貪污取保候審金違法收“涉案費”

一、貪污取保候審保證金

夏津縣檢察院辦了這些年的經濟案件,采取以保證金擔保的方式釋放犯罪嫌疑人,但到期却從未退還過保證金,這筆錢被夏津縣檢察院以法律的名譽貪污,這些年到底有多少數額被這種方式貪污,公布出來將是一個驚人的數字。

二、夏津縣檢察院無權收取保證金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行爲涉嫌違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六條以保證金方式擔保的,應當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機關交納保證金。法律以明確規定到公安機關繳納,故檢察院無權收取,如果收取就是違法行爲,且是明知故犯挑戰法律,是一個大貪污犯敲詐小貪污犯的的黑吃黑行爲。

三、夏津縣檢察院貪污被害人錢款

檢察院偵查經濟犯罪期間,沒收的犯罪嫌疑人的贓款財産從未返還受害人,都是檢察院自己貪污侵吞。檢察院才是最大的貪污犯罪嫌疑機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幷應根據情况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産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産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檢察院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辦案就是對抗法律、違法辦案。

四、夏津縣檢察院收取“涉案費”涉嫌違法

夏津縣檢察院因調查我村原黨支部書記涉嫌貪污一案,收取了5.5萬元所謂的“涉案費”就不再進行調查,爲此我去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咨詢,答復是:如果收取是不合理的,可以要求返還。我查遍法律也沒有“涉案費“之說。其實這是檢察院爲包庇犯罪嫌疑人幷實施貪污特設的一個名詞。

五、要求夏津縣檢察院退還所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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