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3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男子梁銘鐘不滿女友父母反對2人交往,到女方住處潑灑汽油並縱火報復,造成女方家中3人命喪火窟。最高法院今天以殺人罪,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梁銘鐘於民國85年間,曾因不滿李姓女友分手,赴女友住處縱火,但當時獲法院判處緩刑。但梁在92年與簡姓女子交往後,簡女父母反對2人交往,分手後梁心有不甘,常打電話、傳簡訊恐嚇簡女,甚至到簡女上班的酒店翻桌。
判決指出,梁銘鐘於94年1月初,因不滿打電話給簡女遭掛電話,興起報復念頭,凌晨到簡女住家外潑灑汽油縱火,在屋內熟睡的簡女父母及簡女胞兄的女友,因逃生不及,吸入過多濃煙死亡,警方後來根據在梁住處購買汽油的發票,查出梁銘鐘縱火。
全案自一審到更二審,合議庭均認為梁的犯行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的傷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安寧,所生危害甚大,惡性非輕,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