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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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2月25日訊】山東多名訪民控訴臨沂市政府以「舊村改造」名義,圈地五萬多畝,從2006年開始暴力强制拆遷南坊鎮。秦玉玲被逼無奈自焚。

2006年11月4日,政府趁李守仁外地出差之機,組織200多人,開著多台大型挖掘機將李守仁的551.88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推倒。

2007年6月7日,臨沂市城市執法管理局副局長豐茂俊,臨沂市公安局紀檢書記劉秋生,臨沂市蘭山區政協副主席王洪,南坊街道辦事處副書記李公學,武裝部長劉存財,派出所副所長尹軍,原東曲沂村黨支部書記劉傳濤,村長劉傳學,社會人員武術教練尹志林等帶領執法人員、公安人員、保安人員、穿迷彩服的社會人員,共200餘人,手持木棍、盾牌,頭戴鋼盔,開著一台大型挖掘機、三台拆遷大锤機,在無任何强行拆遷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續的情况下沖進秦玉玲家,不由分說將三層沿街樓底層挖穿坍塌,上邊二,三層整體下落,歪斜的壓臥在一層的廢墟上,無助無奈的秦玉玲見此情景异常氣憤,一怒之下拿出 汽油點燃自焚,被公安人員强行拖走。

2008年4月15日上午8:30分,由政府官員帶領200多名身穿制服,頭戴鋼盔,手持棍棒、盾牌的人員及警車、城管執法車、救護車、大型拖車、官員乘座的轎車等多達30餘台,先將範津銘兩套兩層沿街摟四周戒嚴,接著開進兩台大型挖掘機,將范津銘父子共計485平方米的沿街樓房頃刻間夷爲平地。

2008年5月25日,由政府官員帶領200多人用多台大型鏟車將王丙幹的714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毀滅。

劉汝排于1996年經法院《裁定》在南坊鎮取得抵債土地一宗(證號:臨蘭集建(1997變)字第0003號,用途爲「經營」),幷在該土地上建有600平方 米經營用房。由于受到了暴力拆遷的威脅,劉汝排曾多次向臨沂市有關領導反映自己的危險處境幷請求保護,同時要求依法進行拆遷、給予合理的補償,均被漠然視 之。

現在劉汝排的房屋雖然還未被拆除,但已被開發商圈在建築工地院內數年,房屋損壞嚴重、四周雜草叢生,無路可供進出;幾年來因經營性質的房屋已完全無法使用,給劉汝排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以下是秦玉玲等人对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投诉信和拆迁现场的录像和图片。



投訴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

以「舊村改造」名義進行市政府行政區整體遷移

在施行暴力拆遷中嚴重地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

投訴人:秦玉玲,女,54歲, 漢族,退休教師

投訴人:范津銘,女,20歲,漢族,現役軍人

投訴人:李守仁,男,63歲,漢族,個體工商戶

投訴人:王丙乾,男,50歲, 漢族,個體工商戶

投訴人:劉汝排,男,63歲,漢族,企業退休職工

下載錄像

新唐人電視台 www.ntd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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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電視台 www.ntdtv.com

山東省臨沂市政府假借「舊村改造」名義,在南坊鎮圈地五萬多畝(其中耕地佔百分之五十以上),進行臨沂市政府行政區全面整體遷移並違規建造大量的樓堂館所和商品住宅樓群。

臨沂市政府自己制定強制性拆遷文件代替拆遷法律、法規。在沒有拆遷人、沒有拆遷許可證、沒有拆遷通告的情況下,竟然不惜利用公權力出動警力、糾集社會上痞霸式人員實施野蠻的暴力拆遷;嚴重地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並給我們精神上造成極大傷害。

一、現將我們的遭遇分述如下:

(一)、秦玉玲,女,54歲,漢族,退休教師。電話:15863998257。 住址:臨沂市沂蒙路197號5號樓3單元501室。

身份證號碼:371302195508072029 (附身份證複印件) 秦玉玲在南坊鎮有三層沿街樓一棟,面積417平米(附證據)。

房屋產權證號:13412215





從來沒有拆遷人與秦玉玲談過拆遷,而在2007年6月7日上午,由臨沂市城市執法管理局副局長豐茂俊,臨沂市公安局紀檢書記劉秋生,臨沂市蘭山區政協副主席王洪,南坊街道辦事處副書記李公學,武裝部長劉存財,派出所副所長尹軍,原東曲沂村黨支部書記劉傳濤,村長劉傳學,社會人員武術教練尹志林等帶領執法人員、公安人員、保安人員、穿迷彩服的社會人員,共200餘人,手持木棍、盾牌,頭戴鋼盔,開著一台大型挖掘機、三台拆遷大鎚機,在無任何強行拆遷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續的情況下衝進秦玉玲家,不由分說將三層沿街樓底層挖穿坍塌,上邊二,三層整體下落,歪斜的壓卧在一層的廢墟上,無助無奈的秦玉玲見此情景異常氣憤,一怒之下拿出汽油點燃自焚,被公安人員強行拖走。

此後秦玉玲在被毀樓旁邊搭起了窩棚居住,但多次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夜間襲擊和騷擾。 2008年3月6日在全國召開「兩會」期間,又有200多人突然圍住秦玉玲的窩棚,先是將秦玉玲拳打腳踢,而後將其拖架到麵包車上拉離現場,將樓和窩棚夷為平地。案發當日,秦玉玲就給當地110報了案,但無人理采;秦玉玲到南坊街道辦事處「拆遷辦」質問是誰毀了她的家園,辦事處黨委付書記兼「拆遷辦」主任劉亭偉竟然說「你不要跟我講法律,市裡讓我們這樣做,我們有什麼辦法?你以為我們願意這樣做嗎?」這位基層官員的話,確實反應了整個南坊鎮非法野蠻拆遷就是在執行臨沂市政府的決定。

(二)、范津銘,女,20歲,漢族,現役軍人,現北京謀部服役。 代理人:范偉(范津銘之父),男,43歲,漢族,下崗職工。

電話:13563942136 住址:臨沂市金雀山路191號1號樓四單元201室。 身份證號碼:372801196502280237(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

范津銘在南坊鎮有兩套二層沿街樓,共計485.34平方米(附證據) 房權證號:13411868、13411869,

從未有拆遷人與范津銘談過拆遷問題,但是在2008年4月15日上午8:30分,由政府官員帶領200多名身穿制服,頭戴鋼盔,手持棍棒、盾牌的人員及警車、城管執法車、救護車、大型拖車、官員乘座的轎車等多達30餘台,先將范津銘兩套兩層沿街摟四周戒嚴,接著開進兩台大型挖掘機,將范津銘的沿街樓房頃刻間夷為平地(附照片)。

(三)、李守仁, 男,63歲, 漢族,個體工商戶。 電話:13608996929 宅電:0539-2028605 住址:臨沂市蘭山區銀雀山路11號東關居委樓西棟一樓西戶。 身份證號:372801194512071931(附身份證複印件)

李守仁在南坊鎮有面積551.88平方米的合法房屋

房權證號:13411780,。(附證據)

2006年11月4日,趁李守仁外地出差之機,政府組織200多人,開著多台大型挖掘機將李守仁的551.88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推倒。

(四)、王丙乾,男,50歲, 漢族,個體工商戶。電話: 住址:臨沂市蘭山區水田居委13巷1排2號。

身份證號:32072219580616421s(附身份證複印件)

王丙乾在南坊鎮有三層沿街樓一棟,共計714平方米

房產證號:13412213(附證明)

同樣也是從未有拆迀人與王丙乾談過房屋拆遷。但是在2008年5月25日,由政府官員帶領200多人用多台大型鏟車將王丙乾的714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毀滅。





(五、)劉汝排,男,63歲, 漢族,退休企業職工。電話:13355086818。

住址:臨沂市啟陽路11號,身份證號碼:37280119441124127(附身份證複印件)

劉汝排於1996年經法院《裁定》在南坊鎮取得抵債土地一宗(證號:臨蘭集建(1997變)字第0003號,用途為「經營」),並在該土地上建有600平方米經營用房。由於受到了暴力拆遷的威脅,劉汝排曾多次向臨沂市有關領導反映自己的危險處境並請求保護,同時要求依法進行拆遷、給予合理的補償,均被漠然視之。

現在劉汝排的房屋雖然還未被拆除,但已被開發商圈在建築工地院內數年,房屋損壞嚴重、四周雜草叢生,無路可供進出;幾年來因經營性質的房屋已完全無法使用,給劉汝排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山東省臨沂市為了市政府的整體搬遷,違反法律法規,利用權力機關,想盡一切辦法,採取恐嚇,欺騙,威逼,脅迫,整人,騷擾,破壞房屋等等手段對付手無寸鐵而又缺少法律知識的老百姓;無奈的老百姓猶如籠中鳥,網中魚,任其宰割;凡不順從者都難逃暴力野蠻拆除的命運。我們親眼看到的是,一輛輛警車、轎車,一群群城管、保安,一個個迷彩服裝的身影,刺青,光頭,制式服裝,頭盔,大蓋帽,盾牌、棍棒、大型挖掘機,拆遷大鎚機。隨著機器的轟鳴聲,隨著人頭竄動的嘈雜聲,隨著撕心裂肺的哭喊聲,只見一幢幢房屋被強行推倒變成了一堆廢墟。 麻木的官員竟然說:誰不聽話就把誰的房屋推倒!工作人員大聲喊「誰有本事就去告,告吧,這是政府行為,告到天邊也沒有用」! 在暴力拆遷的現場我們親身感受到法律在權力面前顯得蒼白無力,正義在權力面前顯得無助無奈,「和諧」在權力面前已經蕩然無存。

二、山東省臨沂市政府對南坊片區開發建設定性「舊村改造」是違法的:

臨沂市政府 針對「南坊拆遷」,竟然先後下達了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文件;

第一個文件是臨政發[2004]46號文件《關於南坊片區開發建設房屋拆遷安置和征地補償的實施辦法》將南坊新區開發建設定性為「開發建設」;

第二個文件是臨政發[2006]25號文《關於南坊片區「舊村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和征地補償暫行辦法》又將南坊新區建設定性為「舊村改造」;

明明是同一件事情卻出現了兩個定性截然不同的文件,其中的奧秘是:以開發建設的名義搞拆遷,容易進行招商引資;以「舊村改造」的名義搞拆遷可以不按拆遷法規給老百姓以合理的補償。

這兩個文件的出台,標志著臨沂市政府已經墮落為欺上瞞下、坑害百姓的奸商!

從以下六個方面剖析對南坊新區的開發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一)、從《土地管理法》強制性規定上看,南坊新區是開發建設不是「舊村改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需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六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臨沂市政府在南坊青年路以南約五萬畝國有土地上進行的是「開發建設」還是「舊村改造」,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這一條紅線來判斷,顯然不會是「舊村改造」。因為「舊村改造」只能在集體土地上進行,而開發建設才可以在國有土地上實施。

(二)、從土地位置、性質上看,南坊新區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1:山東省臨沂市南坊片區,是臨沂市城市規劃區的一個行政區劃片區。(證據 [臨沂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

《確定土地所有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五)「農村集體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南坊新區青年路以南33個村莊的5萬多村民已於2003年3月1日起整體轉為非農業人口。(證據 《臨沂市蘭山區城市規劃區內農村居民將有城鎮戶口》)。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臨沂市政府所謂「舊村改造」的第一期工程涉及的約五萬畝土地,不論是否被徵用都巳經是國有土地性質。 更何況市政府已將其中大部分土地,均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掛牌出售給了國內、外開發商(見《山東省臨沂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2006年第十一期)。以該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內的《2006-022號》土地為例,該地面積129239平方米,掛牌出讓土地用途為住宅,使用年限70年,拍賣價格 13570、2萬元,競買保證金為3000萬元,掛牌時間2006年5月30日,于同年6月1日出讓給了「臨沂市魯越房地產有限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

定性「舊村改造」的臨政發[2006]25號文件是2006年6月5日制定的,不但比村民轉市民、集體土地變國有土地晚3年3個月, 而且還是在該土地被徵用和使用權被出讓以後才制定、出台的該文件。 所以,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舊村改造」顯然與法不通。

(三)、從建設職能定位上看,南坊是新區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南坊新區建設是圍繞市政府駐地整體遷移重新建造的一座新城區,市政府將其職能定位為:市政服務中心,文化中心,商業服務中心,高教科研區,濱水休閑渡假區,中、高檔住宅區。臨沂新的政治、文化、商貿中心。如此新區建設職能定位,就是用豬腦袋去想也決不可能認為是「舊村改造」。

(四)、從建設項目上看,南坊是新區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南坊新區建設項目主要有6大類型。

1、樓堂館所;如市政綜合服務大樓、規劃展廳、觀光塔、五星級大酒店等。

2、辦公場所;職能部門,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如銀行、保險等辦公大樓及設施。

3、公共設施:如學校、醫院、汽車站、廣場、公園等

4、集資建房:所有搬遷到南坊新區單位的全體人員,由單位出資購買土地,由個人相互擔保,銀行代款集資建房。個人集資形式分、首付和后付。一般人員不少於 160平方米,單位領導一般在220平方米以上。裝修材料和裝修標準,大都是各單位統一。各人集資多少,也由各單位財力而定。由於所有集資建房人員,在市內最少也有了一套房改房,相當一部分人除房改房外還有了一套單位集資建房,此次隨政府駐地遷移南坊片區的集資建房,基本上屬福利房。有人不想住南坊,轉手倒賣首付集資建房手續可掙數萬或拾余萬不等,倒賣巳建成或裝修好的一套集資建房一般可掙得20-30萬元不等。

很明顯,以上的建設項目與南坊的「舊村改造」是沾不上邊的。

5、商業開發:政府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價,將南坊青年路以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畝地價50-80萬不等,掛牌出讓給國內、外開發商,由開發商開發住宅樓或商用樓向社會銷售,目前開發商向社會銷售的住宅樓市場價3700-4800元平方米不等,商用樓6900-8800元平方米不等。如果這樣的商業行為稱「舊村改造」的話是不能自園其說的。 6、拆遷還建房:臨沂市政府對南坊青年路以南土地按6萬元一畝補償給村民未轉市民前的集體土地所有人予以徵用。對村民住宅拆遷按8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臨沂市政府指定村民按每人40平方米,每戶120平方米購買一套住宅樓,建樓資金從市政府征地每畝6萬元中解決。每畝征地款6萬元從市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款中解決。這部分建設用地(包括道路和空地)約佔2000畝-3000畝。如果按3000畝計算的話,只佔5萬畝的十六分之一臨沂市政府稱此為「還建房」,也稱是「舊村改造」走商業運作的路子。依法行政是不能胡來的,對於政府來講「法無明文,即為禁止」,凡事都得講證據,講邏輯,關鍵是有法有據才能服人。「舊村改造走商業運作的路子」是那部法律、那條規定授權的?臨沂市政府能說清楚嗎? 就算是 「走商業運作的路子」是正確的,為什麼不能給老百姓以合理的補償安置?

(五)、從組織指揮、投資主體上看,南坊是新區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臨政發〔2004〕63號第七條、和臨政發〔2006〕25號文第38條、都明確指出「南坊片區的開發建設,是市委、市政府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對於拉開城市框架,拓展城市空間、提升城市形象促進城市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市委、市府選派四名市職領導,抽調四十余名處職幹部和100餘名基層工作人員,成立了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原政協主席現市委顧問李桂祥任指揮長。市委常委市工會主席林樣余任付指揮長,市人大付主任杜家普負責拆遷工作,市政協付主席楊榮三負責施工建設工作。臨沂市政府對南坊新區開發建設僅2007年就投資7.73億元,硬化路面200萬平方米,鋪設地下管線1500多公里。截止2007年底臨沂市政府累計投資南坊新區開發建設資金170多億元。據悉第一期假舊村改造工程預計總投資可達400多億元。

(六)、從「舊村改造」特性上看,南坊新區開發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舊村改造在法律上的稱謂是「村莊建設」,是指村委會在村、鎮規劃的許可範圍內,自籌資金(村民集資、集體積累、銀行貸款)等…..對本村村民的住宅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建好的房屋僅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亨有,不對本村外的社會人員銷售,不進行商品房經營,無需變更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村集體經濟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的自冶行為,地方政府不應當以行政權力強迫村民進行。《土地管理法》第62條,63條,明確規定了農民住宅建設只能「自己使用」的規定,不然,耕地都變成了高樓大廈,我們的子孫只能喝西北風了。

綜上所述,南坊是新區建設不是「舊村改造」。

三、臨沂市政府違法行政以政府文件對抗法律法規。

臨沂市不是臨沂省,更不是臨沂國。臨沂市政府無權制定法律法規,也毫無理由拒絕執行上位法。按照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臨沂市政府文件制定,其內容和精神必須符合上位法,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暗箱操作,陽奉陰違,諸候政策,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在南坊新區建設中的法律法規並不缺失,但是,法律法規在這裏變成了一紙空文;難怪有的官員說「法律、法規離我太遠,我不按臨沂市的辦,臨沂市就會砸掉我的飯碗」。

毫不誇張地說,臨政發[2006]25號文件把南坊新區開發建設定性為「舊村改造」,就是嚴重的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簡析如下:

(一)、用臨政發〔2006〕25號文件對抗國發〔1985〕8號文件有關規定。

國發[1985]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規定》第四條「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的內容中明文規定「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需要由國務院審批(見第二項內容的規定)。

臨沂市政府把南坊鎮作為市政府駐地整體遷入地,如果已經有了國務院的審批手續,就應該堂而皇之地在南坊進行依法拆遷,何必用暴力拆遷的形式先斬後奏、假用「舊村改造」的名義欺騙國家、禍害百姓?

(二)、用臨政發[2006]25號文件對抗嚴禁興建樓堂館所的有關規定。 「豪衙」起,民心傷。臨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區要建」上海新浦東」,第一期工程佔地約五萬畝,需投資400多億元,所建樓堂館所,可謂是:星羅棋布、千姿百態,宏偉狀觀!!!僅一個市政綜合服務大樓就有12萬平方米之多。其樓前廣場和人工湖的氣派,就足以令世人瞠目結舌!!(附圖)

(三)、用臨政發[2006]25號文件對抗《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臨政法[2006]25號第一條三款所規定的第一區域征地範圍四至為「東至沂河,南至祊河,西至祊河,北至青年路。」該區域共有約5 萬畝土地,三十三個村莊,除去村莊絕大部分是基本農田。臨沂市政府一個文件就圈佔如此規模之大的土地,佔用基本糧田數量之多,徵佔用程序之簡單,非常明顯未經國務院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於南坊的土地徵用都是暗箱操作。社會傳說版本眾多。主要有以下四種說法:

〈1〉採取偷梁換柱,化整為零將整體工程拆解,小批量多批次分散報批。 〈2〉採取欺騙手法,將基本糧田謊稱是荒灘,鹽鹼地。 〈3〉將樓堂館所建設改稱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或企業辦公所用。(如市政綜合服務大樓在建造過程中為應付上邊檢查,就弄虛作假謊稱為天元商務大廈)。 〈4〉在用地指標來源上作假。將10年內撤消的全市農村學校、供銷社用地指標頂用南坊部分建設用地指標。可謂是上有政策臨沂市政府有對策。老百姓說「村騙鄉,鎮騙縣,省幫市騙國務院」。一級騙一級,下級騙上級,自己騙自己,騙來騙去、把法律法規變成了廢紙,把人民群眾對地方政府的信任變成了憤怒和仇恨。這樣下去怎麼得了。

(四)、用臨政發[2006] 25號文件對抗國務院305號令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1、《國務院305號令》第三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臨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區建設征地過程中,先把被徵用土地上的農民轉為城市市民,土地變國有。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要件完全符合國務院305號令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村民變市民,集體土地變國有土地3年3個月後,臨沂市政府自已制定文件將新區建設定性為「舊村改造」。難道臨沂市南坊新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山東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臨沂市還沒有成為獨立王國,竟公然違法、違紀、行政亂作為,既坑騙國家又禍害百姓,令人震驚! 2、《國務院305號令》第六條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拆遷房屋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房屋的法律憑證,臨沂市政府對6 百多萬平方米若大的拆遷工程、沒有拆遷許可證,應當對相關文件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給予審查,審查相關文件是否存在超越職權,明顯重大違法行政行為等。

3、國務院305號令第七條、《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都明確規定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和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臨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區建設拆遷中,有無上述規範性文件?如果有,為什麼不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如果沒有,進行如此大規模的開發建設、房屋拆遷,責任由誰來負?

4、《國務院305號令》第八條、《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于以公布」—— 而臨沂市政府竟然用臨政發[2006]25號文件取代了這些最基本的法定程序。

當我們問誰是拆遷人時,拆遷辦的人說:「拆遷人是政府」;開發商說:「拆遷人是市裡」;新區建設指揮部的人說:「因為叫舊村改造」應該是「村裡」。

當我們問及是否有《拆遷許可證》時,更使政府人員大跌眼鏡,因為根本就沒有《拆遷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305號令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拆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此項拆遷工程,實際開始於2003年7月,現已五年有餘,直至現在我們並不知道,誰是真正的拆遷人。

(五)、用臨政發[2006]25文件對抗國辦發[2004]46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1、國辦發[2006]46號文件第二條:「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也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臨沂市南坊新區建設是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不但以臨沂市政府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要件,更沒有按照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2、國辦發[2004]46號文件 第三條「嚴格拆遷程序,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要積極推進拆遷管理規範化,所有拆遷項目都必須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2003]234號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申請房屋拆遷許可,公示,評估,訂立協議等程序;對達不成協議的必須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建住房[2003]252號的規定嚴格執行聽政,行政裁決,證據保全等程序」、第五條「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与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要依法正確履行強制拆遷的權力」——而在南坊的拆遷中都把這些法規當成了廢紙。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徵收或徵用為基礎的房屋拆遷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給予補償」和「符合法定許可權及程序」為前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程序的公正是達到實體公證的重要手段,實體法公證性的實施,必須以程序的公證為保障。沒有程序的公證,實體法的公證就很難實現。程序法與實體法一樣,具有獨立的價值。臨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區建設、房屋拆遷中,沒有拆遷人、沒有拆遷公告、沒有拆遷許可證、沒有強行拆遷的任何程序和手續而施行強制暴力拆遷。其整個拆遷程序是全面違法的。





五、投訴人請求事項:

1.山東省臨沂市政府駐地整體遷移至南坊新區,國務院是否審批?

2.臨沂市政府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新區開發建設,能否叫「舊村改造」。

3.臨沂市政府南坊新區所有建設項目那些是樓堂館所?合法手續有多少缺失?

4.臨沂市政府南坊新區建設,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有多少是合法的?報批理由與實際用途有多少是不一致的?

5.確認臨政發[2006]25號文件對抗上位法。

6、確認臨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區建設房屋拆遷中,沒有法律程序。

7:確認臨沂市政府在南坊施行的暴力拆遷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8、確認對投訴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拆遷程序應該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拆遷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按置標準應當和同一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相一致。」

我們請求國家有關部門和領導人特別是象原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那樣一身正氣的國家部門領導人,派遣作風正派,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接受地方政府賄賂的工作人員,深入群眾之中依法實事求是的調查了解,弄清事實,揭開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打著「舊村改造」的旗號進行暴力拆遷的嚴重違法行為;將有關事實查個水落石出;給歷史作個交代、給群眾一個答覆。

由於臨沂市的父母官長期缺乏解決問題的誠意,我們對其已經完全失去了信任;我們明顯感覺山東省有一頂很大的保護傘支持著臨沂市政府違法行政,並從而使其有恃無恐;所以在山東省轄區內我們老百姓的問題不可能得到公平合理地解決。

我們請求國家領導機關直接派人直接深入到老百姓中間調查了解。

我們堅信,臨沂市南坊新區開發建設的真實面目一旦揭開,將是全國違法違紀驚天大案!!!

此致 國務院國家信訪局

投訴人: 秦玉玲,女,54歲, 漢族,退休教師

投訴人:范津銘,女,20歲,漢族,現役軍人

投訴人:李守仁,男,63歲,漢族,個體工商戶

投訴人:王丙乾,男,50歲, 漢族,個體工商戶

投訴人:劉汝排,男,63歲,漢族,企業退休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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