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馮正虎先生維憲護法何罪之有

【新唐人2011年1月22日訊】2011年1月11曰,1月19日,上海警方兩次傳喚馮正虎先生。傳喚理由:「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原因是:此前1月15日,馮正虎發起《關於清除上海司法不作為惡習及罷免清除法院院長的建議書》的簽名活動。目前第一批62人上海市民連署。

《關於清除上海司法不作為惡習及罷免清除法院院長的建議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訴訟權及立案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公民訴權的喪失,意味著法院違憲違法。如果法官可以隨意剝奪公民的訴訟權利,那麼我們公民就處在沒有憲法、法律保護的狀態中,也許馮正虎先生此舉讓當局不愉快。但馮正虎先生及連署公民的舉動無疑推動了中國的法制進步。政府理應感到欣慰,然現實正相反。

我是上海市民王扣瑪,近日又受到政府官員威脅,你王扣瑪再上訪,參與維權活動,就送你去精神病院,給你做醫學處理。憲法高懸,民眾紛紛維憲護法。上海地方政府卻背著憲法、法律,欲施如此卑劣的動作,完全是倒行逆施,是禍國殃民的罪人。

2010年7月,我進京上訪回滬,閘北區北站街道到府村路救濟站來接我時,據街道知情者告訴我,他們準備用車撞我,因安排未妥,我逃過此劫。

此後我進京上訪回滬,因前次原因,要求府村路領導(206)負責人,為了我的生命安全,改為責任單位閘北區法院來接送我回家。

閘北區法院立案庭信訪組李乃典,在我每次進京上訪回滬接我時,我多次向他提出,我要立案,我要告黑監獄「友放浴室」,李乃典問我,是誰把你母親送到「友放浴室」的,我說是北站街道陳平一夥人,他說不可以立案,我又問:告街道政府能立案嗎?他說:北站街道是政府,你不可以立案。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那是數百年上千年的陳年故事,當今世界以法立國,黨和國家創導和諧,然在和諧的下面一幕幕見不得人的勾當,叫老百姓心寒。

我一位上海普通市民,母親維權上訪,被閘北區北站街道陳平一夥迫害致死,我為母申冤進京上訪,又遭迫害坐牢一年半,遭成終生殘疾。真是無處申冤,求訴無門啊!我究竟觸犯了哪條法律?沒有。我是犯了天規?我想為冤屈而死的母親申冤。政府的某些官員幾個偽證加上推斷,我就坐了一年半牢。服不服?太現實也太殘酷了。我不得不服。馮正虎先生的倡議,合乎民眾,合乎國情,更合乎歷史潮流。國無本而不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乃立國之本,萬民所願政府豈能視至為兒戲。

我要立案,為母申冤;我要立案,為我的冤屈討個公道!

王扣瑪:上海長寧區江蘇路480弄76號

手機:13601929155

20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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