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15日訊】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十一年以來,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到司法單位非法綁架、違法判決。一個月前,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法院,判決三位法輪功學員七年到十二年不等的徒刑,當家屬質疑判決違法時,法院卻回答不出判決是依據哪一條法律。
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法輪功學員汪志謙、聶淑梅、國慶安等三人,遭到中共公安非法綁架後,九月三十日號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法院秘密宣判,汪志謙等人分別被誣判七年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聶淑梅的妹妹 聶女士:「汪志謙判了十二年,聶淑梅判了十年,國慶安好像是七年。」
汪志謙的女兒汪女士詢問法院廳長張海濤,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判決她的父親汪志謙有罪,張海濤回答不出來,只說:他說了也不算。外界質疑這明顯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法輪功學員汪志謙的女兒 汪女士:
「等到九、十月份吧,放假期間,我問張海濤廳長,他說九月三十日判的,十月一日正好放假嘛,他說是十二年,然後我們說他怎麼這麼長時間呢?有甚麼那個規定,給他審判的,什麼條文呀,他說他也說了不算,你聽這法院院長廳長說了都不算,那誰能說了算呢,然後他就把電話關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換句話說,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法院在法律根本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就應該當庭釋放三名 法輪功學員。
根據了解,本案中的汪志謙、聶淑梅與國慶安等三位法輪功學員,在今年四月十二號被中共公安非法綁架到看守所。半年來遭到中共公安惡警暴力毆打、坐鐵椅子等各種酷刑迫害至今。
新唐人記者 陸芳、靜賢 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