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入“訴訟社會”:訴訟象流行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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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11月13日訊】(新唐人記者田飛綜合報導)日前,在上海召開的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2010年年會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張文顯指出:目前,中國提前進入“訴訟社會”,訴訟就像“流行病”一樣到處蔓延。

21世紀出現“訴訟爆炸”、“訴訟井噴”現象

“訴訟社會”這一概念表徵一個社會呈現涉法糾紛急劇增長、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的態勢。一般而言,如果一個社會每年約有10%的人口涉訴,則該社會即可被認定爲“訴訟社會”。

據大陸《法制日報》報道,上世紀80年代初期,中國的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案件總量在40萬件左右。而進入21世紀以來,出現了“訴訟爆炸”、“訴訟井噴”現象。中國每年約有1億人(次)牽涉各類訴訟或准訴訟、類訴訟程序。2005年以來,中國法院受理的案件總量年均遞增5.9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2009年案件總量比1978年增長了19.87倍,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達11,378,875件。

張文顯說,“我們姑且以每一個案件平均涉及6個當事人及直接利益關聯人計算,在一年之內,就有將近7,000萬人(次)涉訴,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24%。”

據相關統計,2009年中國各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受理行政復議、進行行政調解等案件達1,200余萬件,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合同及財産糾紛仲裁、勞動糾紛仲裁76萬件,民間調解組織處理各類民間矛盾糾紛767萬件,各級政法機關處理涉法、涉訴、信訪約180萬人(次)。

張文顯分析認爲,上述這些准訴訟和類訴訟活動中,相當一部分是多人訴、多人訪、群體訴、群體訪,以每案2.5人計算,涉及的人員約爲5,500萬人(次)。把上述這些訴訟、准訴訟、類訴訟所涉人數加在一起,則涉訴人口達到1.2億,占中國人口總量的9.2%;如果再把人民群衆訴諸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等調處的矛盾糾紛加進來,則涉訴人口比例將更高。以總人口和涉訴人口比例不變來計算,十年之內就有10多億人(次)與訴訟或曾經與訴訟沾邊——被別人起訴,或起訴別人,主動或被動地充當證人,或者因爲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益關聯而涉訴。

張文顯也認爲,當前的經濟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化,社會矛盾糾紛凸顯,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體性訴訟增多。隨著社會轉型和利益格局的巨變,新型案件、疑難案件層出不窮,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社會保險、教育、醫療、消費者權益等涉及民生問題和群體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與人格權、生存權、環境權、發展權等人權問題關聯的訴訟也呈現攀升趨勢。

9月份時《中國青年報》曾引述《半月談》的報道,披露了中國近年來“民告官”案急劇增加,一年達10萬件。有律師用五句話做了概括:民告官,起訴難;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難告贏;民告官,執行難;民告官,代價大。

《東方網》日前報道指出政府不當行政或違法行政多,導致這些年“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長。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恰當使用行政權力,一碰到實際問題就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使得在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情况下,不同群體的利益衝突因基層政府不當行政而演變爲“官民矛盾”。

網友表示,訴訟多,是因為這世道,冤情太多。許多基層官員不認真爲民辦事,導致糾紛不斷解决不了,只好付諸訴訟。關鍵是官員要爲民辦實事,不要說空話!

百姓訴訟被看做洪水猛獸?

《官員稱我國已進入訴訟社會 是不是百姓被看做洪水猛獸》這篇文章說,本來看見這樣一則消息,我不知道是高興還是遺憾。其實作爲法治社會的一個進程,這應該是一個值得高興的事,訴訟多,說明老百姓知道依據法律來解决問題啦?但是看眼前的這個形勢,我們提前進入訴訟社會,在官員看來這無异于洪水猛獸,百姓不再聽話了。

11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農民唐封銀被關進拘留所。行政處罰决定書的說法是,唐封銀夫婦“準備上訪,其行爲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唐封銀不是第一個因爲要上訪而被拘留的公民。山東新泰官方將上訪者關進精神病院,江蘇盱眙縣桂五鎮農民上訪,鎮政府逼他們各交300元錢“信訪保證金”,陝西省富平縣兩名上訪農民被警察押著在廣場上接受“公開處理”,而江西萬載縣委書記陳曉平更是在公開場合宣稱,凡是到北京非正常上訪的,第一次訓誡談話幷罰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勞教。

網友說,“上訪”犯了什麽罪?如此抓捕理由若成立,全國該有多少人需要抓起來呢?

還有網友說,只是準備上訪,就惹上個“準備上訪罪”,陡然讓上訪的風險加倍提高。查《治安管理處罰法》可知,不用說“準備上訪”,就是進行了上訪,只要沒有實施堵塞交通等行爲,也不能說是“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這正應驗了一句古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網友質問,是否讓百姓等談訪色變,連“準備”都不敢的程度,官員們也就達到了目的?

《武漢晚報》評論說,以維穩名義,地方政府官員可以干涉法院的判决,以維穩名義,地方政府官員可以在法外處罰合法公民。但是,顯然公平、公正地執行法律,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讓權力受到應有的監督和制約,讓每個公民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渠道暢通,才能實現真正的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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