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0月5日訊】山西太原、臨汾等地法院于9月30日對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涉及58被告的2008年襄汾縣“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2010年10月1日新華社)。
新塔礦業公司原董事長張佩亮,非法買賣炸藥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導火索5380米。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非法采礦。在政府責令停産時仍非法生産。張佩亮等對已閉庫原塔兒山鐵礦980溝尾礦庫重新啓用。張佩亮的新塔公司逃稅19764105.11元,鑫上交煤礦逃稅 6853308.21元。行賄給段波20%幹股,轉賣後分給段波2000萬元。張佩亮是造成襄汾縣“9·8”潰壩重大事故,致277人死亡、4人失蹤、是9619.2萬元經濟損失直接責任人,五罪并罰被判死緩。張佩亮是非常有錢的人,有錢的人往往犯天大的罪不死,這是當今判刑習慣,老百姓277條命不值錢,富豪們的命太珍貴,所以就是殺不得。
運城市原公安局長(副廳級)段波,利用其擔任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之便,爲張佩亮等購買紅星煤礦接替井經營權、非法生産經營提供支持保護,三次非法獲取财物價值人民币24492748元。其中收受張佩亮送給的2000萬元。被以受賄罪判無期徒刑。此前有消息稱段波收受幹股,轉讓後段波分得2億元人民币,其中1000萬元作爲其女兒在北京瑞安恒泰貿易有限公司入股資金。
法院因何認定段波受賄2449.2748萬元。段波那幹股狂賺2億是不是受賄?1998年11月21日,臨汾市河底鄉西溝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臨汾堯都區公安局對西溝煤礦法人代表連耀奎,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段波爲連耀奎取保候審及未被追究刑責提供幫助。那麽,段波如此包庇罪犯問題爲什麽不入罪?既然段波牽涉襄汾“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段波爲什麽不被追加濫用職權、及玩忽職守罪刑責?
段波被法院認定受賄額就2449.2748萬元,判無期是不是太輕?段波在堯都區公安局長任上,就存在嚴重受賄、包庇等嚴重問題,可段波這樣貪官爲什麽能邊腐邊升,從堯都區公安局長、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一步步爬上運城市公安局長高位。段波邊腐邊升是不是買官?如果是買官,隐身幕後賣官者又是誰?段波深谙受賄撈錢之道,也一定精通花錢買命之術,這裏是否有司法人員幕後交易?連續提拔段波的“伯樂”也未被問責。重大犯罪判決存在量刑嚴重打折問題,重罪一再被輕判,這樣養癰遺患的結果無異于放縱罪犯殺人!
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最終起訴到法院的涉“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58名,其中副廳級官員4人,處級官員13人。給人的感覺嚴重畸輕,有多少官員隻是以貪賄犯罪量刑,卻沒有追加濫用職權、及玩忽職守罪刑責,腐敗官員犯罪問題多,起訴時罪名減少,這是三罪判一罪,這是否爲了掩飾輿論做做樣子?
近年來,我國因發生嚴重特大事故落馬腐敗官員不少,一再的隐患排查治理走過場,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實。與法律懲處力度畸輕,影響極大重罪官員被免死有極大關系。事故官員犯罪成功概率大,風險成本小,法律毫無震懾力,這是吸引犯罪份子舍身一博動力源。
顯然,這背後隐藏多少不可告人交易?如一任這樣現象存在,重特大事故依然會不斷存在!人們不知還有多少平民的生命,會因重特大事故命懸一線?
來源:博客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