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交警掩蓋罪犯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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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6月16日訊】舉報(申訴)書

事實情況:

2009年10月31日年僅18歲的妹妹(名字)獨自到杏林玩。中午13:05:12秒到13:08分。(前後只有3分鐘的時間)妹妹搭乘摩的,由“內茂站”行至“董任路6號(廈門聚元欣機械有限公司門口)”時,由於摩的超速把妹妹給甩了下來。路邊目擊者大喊:“人甩下來了!人甩下來了……”司機卻並沒有停下來,反而加大了油門迅速逃離事故現場?摩的司機向前行駛行大約有幾百米的距離,轉頭看了一眼,依然沒有停下來,更加倉皇的飛疾而去……

案發地設置五部監控探頭?可是,被舉報人卻說沒有任何記錄???

被舉報人於2009年12月9日作出網上追逃並承諾盡快抓獲犯罪嫌疑人馬學文?

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抓到犯罪嫌疑人馬學文,可是,為甚麼將犯罪嫌疑人馬學文給放跑了呢?可能是被舉報人收錢了事?有權錢交易的可能?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馬學文和被舉報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親情關係?還有可能是被舉報人包庇瀆職和徇私袒護家屬?

2009年1月20日家屬終於等到了廈門市交通管理局的通知,請家屬於2010年1月21日下午到被舉報人處領取【關於對楊女士舉報相關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詳見:附件一)

舉報人認為,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依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依據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文辦完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依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要求:8.1 眉首:8.1.1;公文份數序號的要求.

被舉報人出據的“答復”,很明顯,屬於違造的行政公文,被舉報人屬於違法、違規、違紀的出據行政公文?並且,裡面的內容表述錯誤,事實不清不楚,未做出具體的責任認定!

其實,這件刑事交通肇事的責任歸屬很簡單,既然,集美區交警大隊把犯罪嫌疑人抓了,但是,又將犯罪嫌疑人又給放了,那麼,毫無疑問,補償的責任就應當由集美區交警大隊來承擔!那麼,被舉報人存在包庇瀆職的最大可能?這樣的質疑還在不斷地發生和升級?

舉報訴求:

一、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被舉報人撤銷“答復”,並給與嚴厲地行政處罰!

二、請上級主管部門成立調查工作組,查明原因和事實,給舉報人家屬和被害人個公道。並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被舉報人重新出據“處理結果意見”。

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7月12日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請上級主管部門給與被舉報人予以嚴厲黨紀處理和違規處分。

四、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責成被舉報人處理被害人法定賠償的善後工作。

五、請將以上逐項的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綜上!請上級主管部門為我們公平公正地處理該舉報案!反之,舉報人將上訪進行到底!等待中央領導來福建視察調研工作時舉牌鳴冤?

致福建省最高人民檢察院

致全球媒體

舉報人:楊冰潔

維權代理人:張鐵牛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真相:廈門市交通管理局包庇瀆職?掩蓋真相?抓到犯罪嫌疑人馬學文後又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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