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4日訊】中共全國人大近日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其中第28條條款,要求互聯網及資訊公司的運營商要給予合作。對此,民間普遍認為,是法制的倒退。
重新修訂的《保密法》第28條規定:互聯網及其它公共資訊網路運營商,應當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機關對洩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等發佈的資訊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並配合有關部的要求,刪除資訊。原北大教授焦國標認為,該條文是政府用法律在威嚇資訊流通。
原北京大學教授焦國標:「很顯然是一個由公民控制公民,換句話是一種威嚇,一種從法律威懾人們用互聯網傳播信息。」
他指出,中共當局對所謂的國家機密並沒有具體的認定,容易變成迫害異議人士的一個名目。
焦國標:「比如說有些根本不是國家機密,但是它以國家機密名義去處分人,去制裁人,那這個就是很大的點」「他為了加強控制,他製造了這麼一個罪名。」
中國人權組織說:新法的條文明確將中國的互聯網與公共資訊網路公司,作為監控對象;而美國新聞最高大獎──普立茲獎(Pulitzer Prize)的評委李•伯林格爾,則對大紀元時報表示,即使在美國,也可能成為中國政府過濾真實資訊的受害者,因為你通過互聯網得到的關於中國的資訊,是被過濾的。
新唐人記者秦越、李庭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