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溫家寶先生:我可以把你家的沙發賣給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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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4月6日訊】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溫家寶先生:

看溫先生每日奔走於中國大地,國務繁忙鞍馬勞頓,本不應打擾,然有一疑問在心,不問則如鯁在喉不吐不快,故今日有此一問,煩請溫先生抽空解答。

溫先生,如果你家裡有一漂亮的大沙發,如果我指著這個大沙發對你說:溫先生,這個沙發是你的,但由我代替你行使所有權。現在我要把沙發賣給你,你必須買,否則你就得蹲地上,你會怎麼回答?

估計你會發雷霆之怒,因為這實在是荒唐到家白痴到底的問題:沙發是你的,我絕對沒有權利拿著你的沙發逼著你買下,否則這個世界將不成為一個世界了。

那麼,有以下問題請溫先生回答:

1、中國的國有土地是不是屬於全國人民所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那麼在憲法中的“國家所有”是個什麼意思呢?

看看憲法中的其它相關條款規定: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

再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合以上法律條款我們可以肯定:“全民所有”=“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規定“全體國民所有的財產”其實也就是“國家所有的財產”,比如說土地,是全體國民的也同時就是國家的。然後呢,全體國民並不直接行使所有權,國家也不行使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也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所有權,老百姓不管事兒,你國務院操心就行了,且放心著呢。

(所謂“國家”,到底能否成為國內法的主體,此處暫且不論)

2、土地是全體國民自己的,現在老百姓要解決基本人權住宅問題用地怎麼辦?難道用自己的地造房子還需要付錢給別人買地嗎???

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

在實踐中,基本都是開發商買地付錢然後造房子賣給老百姓,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實是老百姓支付的錢,給了地方政府了。也有所謂集資買地建房想省錢的,但是困難重重舉步維艱。還有所謂經濟適用房,土地費用低房價也低,但覆蓋不了所有的人,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

那麼問題就來了:土地本來是全體國民自己的啊,為什麼國民解決自己的基本人權住房問題反而要付錢給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的“地方政府”買地先呢? ? ?全世界有比這更荒唐的事情嗎???

籌集建設資金?國民的消費能力在一定條件下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他全部收入都用於買房子了,還有能力消費其他商品嗎?

3、每個中國公民,都應該免除土地出讓金得到第一套房子

如果基本住宅第一套房屋的土地是免費的(本來也就應該如此,因為土地是全體國民的,不是地方政府的),那麼國民自然會降低買房的支出,也就有能力擴大其它方面的消費支出,經濟一樣的發展壯大,國家的稅收也會有保障,這麼簡單的道理應該是稍有經濟學知識的人都懂的吧?

即使是為了籌集建設資金徵收土地出讓金,也是應該針對購買購買第二套房屋的人,以及用於營利用途的工業、商業、旅遊等經營性用地。

這些粗淺的道理,以溫先生的才學自然是應該早就知曉,無需我贅言,那麼就應該領導政府付諸實施。中國的錯誤房地產政策已經推行多年,帶給民眾極大傷害,注定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大敗筆,期溫先生能夠以大氣魄大手筆予以改革,制定全體公民購買第一套房屋免除土地使用金的政策,於國於民,皆為一大良策,望早行之。

──網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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