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言論自由:一位大陸網民控訴凱迪網站刪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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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3月28日訊】我是懷著對法律的敬意走進法院的,四十分鐘後,當我從法院走出來時,心中已有了藐視法庭罪的動機,因為我訴凱迪一案法院拒絕受理。

今天上午十點多,我和我的代理律師來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民事案件受理視窗,接待我們的是一位中年女法官。在看過我們的訴狀後。問答如下:

女法官:“你們在網上都傳了什麼呀,我看看。”

我將在網上發的兩篇文章《尋找中國之路》、《抗議凱迪刪貼,還我言論自由》的影本遞給她。

女法官:“證據。這都是什麼呀?”

我:“這都是我們當時在網上跟貼的,我們複製下來的一些被刪掉的東西,這個是截圖。”

翻看一番後,女法官拿著訴狀等資料離開視窗,走進裏面的辦公室,顯然是向上級請示去了。十分鐘後,她回到視窗。把訴狀等資料遞給我說:“這類案子我們不受理。”

我: “為什麼呀,是什麼原因呢?有什麼理由嗎?”

女法官: “就是你們這個被刪貼的案子我們是不能起訴的。”

我: “為什麼呢?理由呢?”

女法官: “理由就是不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

我: “那是屬於什麼範圍呢?”對方沉默。“那憲法第35條言論自由權怎麼得到保障和落實呢?”

女法官: “那你們去問一下它這個網路去吧。”

我: “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得到答復,所以才走司法程式啊。那麼憲法規定的權利怎麼得到落實呢,如果我們不走法律程式?”

女法官: “你可以找一下被告去。”

我: “找過了,我這裏都有證據,你看到了。”

女法官: “這個我們是不讓訴的。“

我: “是不能訴的?沒有原因是嗎?這個您是請示了,有明確的規定了是吧?是不是這樣的?”

女法官: “在一中院我們都有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判決的文書的。要不我把一中院的判決書拿給你,做為你們立案的依據,這是二審法院的。你們沒有道理不受理啊。”

我: “連理由都不給我們嗎?那這個憲法還有什麼意義呢?憲法第35條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它的意義在哪里呢?如果你們法院連受理都不受理。那這個權利怎麼得到落實呢?”

女法官: “你最好去找被告去。”

我: “我們找過了,因為解決不了啊,你總得給我一個理由吧。沒有理由是嗎?那這是您得到的明確的指示,上級的命令是不是?是這樣的是吧?”

女法官看著我們,微微點點頭。

律師提出:“那這樣,最起碼你不予立案不受理的話,你有一個書面裁定給我們。”

女法官: “沒有。”

律師繼續爭取:“也不裁定,那這又是哪里來的理由呢?你不受理的情況下,你給我一個比如說你的陳述就是該案不屬於民事受案的範圍也是一個裁決理由啊。”

女法官: “那你等會吧。”

女法官再次離開接待視窗,走進裏面請示。二十分鐘後回來。

女法官: “不行。還是不行。”

我: “不行啊?那你總得按民事訴訟法給我一個手續吧?”

對方笑了:“民事訴訟法啊,也給不了。”

整個在法院交涉過程大約40分鐘,包括女法官兩次離開接待視窗,進去請示上級約30分鐘。

我企圖通過司法程式,用憲法保護自己言論自由權利的努力宣告失敗。

這個過程讓我明白了一個道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個擺設,是一個可以被玩弄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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