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電:空洞的中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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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1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曉宇綜合報導)12月31日,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律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孔傑榮(Jerome A. Cohen),為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撰寫特稿《空洞的中國「法治」》(China’s hollow ‘rule of law’),指出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系統,所以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

文章指出,過去一週內在中國發生的兩大刑事案件-一個以死刑為結局(英國公民沙伊克案),另一個則以漫長的11年徒刑作了結,引起國際社會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強烈關注。這兩個案子生動鮮明的提醒國際社會:中共主導的法律制度利用其政府以所謂的「軟實力」(包括政治、文化和經濟方面的影響力)來打動世界,但是這個法律制度存在著局限性。

凌駕法律之上的政法制度

無論是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倡導民主的劉曉波11年監禁,還是對走私海洛因的英國公民沙伊克(Akmal Shaikh)處以死刑,都清楚的表明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向強調它有一個「政法」制度。

在兩個案件中,共產黨否定了法院考慮被告要求的獨立性,而沒有司法自主權,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

相比之下,沙伊克的案子本屬於非政治性的刑事訴訟。但法院沒有按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法律的司法進程標準,在最後判決前對沙伊克進行心理鑑定,這個案件因此而變成了政治案件。引起英國政府和歐洲人權組織異乎尋常的強烈抗議。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喪失部份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減輕刑事處罰。但新疆地方法院在庭審中完全忽略了這一司法程序。

孔傑榮指出,中國最近幾宗曝光的死刑案件中,精神障礙的被告被控以令人髮指的罪行,而最高人民法院都未能按照正當程序堅持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去年因殺害警員被處決的楊佳,就是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例子。

中共的領導層決意要展示其對外來壓力的抵抗,和不容忍毒品走私的政策,下令法院忽略這一相當有說服力的理由,拒絕檢查被告的精神狀態。

當然,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政治框架範圍內運作。但是在中國,正如標語「政治掛帥」所表明的,政治的干預到了一個不尋常的程度,至少政府認為「政治敏感」的案件都是如此。

來自黨的高級官員或者中央政法委的指示,可以直接決定重大案件的結果。但是中央政法委並不是由法律專家來領導,現在的中央政法委書記是前公安部長周永康。其指示的範圍包括各類案件的起訴、定罪和刑罰的判定,且不只是針對劉曉波那樣的重要政治異見人士,還包括沙伊克這樣的毒品走私者,還有所謂涉嫌間諜、幫派組織、未登記的宗教信仰人士、人權捍衛者、勇敢無畏的律師和其他許多人。

此外,中央政法委還定期推出打擊犯罪的活動,並中止法院對被告的保護。中央政法委還制定政策規定,為了黨的方便,凡是被認為「不恰當的」民事、商業和行政案件,法庭必須關閉。這些「不合適」的案件可能包括2008年的毒奶粉醜聞的受害者、汶川地震中因為豆腐渣教學樓房而死難的學生的家屬、房屋拆遷詐騙案的受害者、強制墮胎和絕育的受害者、股市欺詐、環境污染和其它廣泛的有爭議的不滿。

政法委阻止法院審議任何基於憲法而對政府或黨的行動提出的挑戰,包括公安對民眾可實施多則3年的「勞動改造再教育」的非刑事處罰。政法委也要防止法院審理對中紀委所擁有的無限權力的挑戰。中紀委可以無限期拘留7500萬黨員中的任何人,及其同夥以進行腐敗和相關事項的調查。

黨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

可以肯定的是,中國的各級法院每年處理數以百萬計的民事和商業糾紛,以及非政治性刑事訴訟。如果不是黨廣泛的控制了法院,他們的表現足以和任何其它發展中國家相提並論。不幸的是,這樣的控制依然存在,而且共產黨極其法院絲毫不掩飾這種控制。

中共黨刊《政法研究》1958年第3期刊文《政策是法律的靈魂》,定下以黨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基調。

2009年12月2日《澳洲人報》亞太版編輯考歷克(ROWAN CALLICK)在分析力拓公司高管胡士泰在上海被捕一案時曾經指出:「政策是法律的靈魂」今天仍然是中國司法系統的普遍指導思想。法律仍然服從於執政的共產黨,而共產黨有權控制和操縱中國社會從足球俱樂部到天主教會的任何一個機構。很難想像一個使黨感到難堪的判決會出現在這樣的司法體系內,更別提與黨的態度及利益發生衝突的其它判決了。即使出於某種原因這樣的判決出現了,也會被更高的(黨的)權威推翻或修改。

事實上,2007年底中共在十七大上再次公然鼓吹黨主導司法的原則和實踐。司法是法院制度中為數不多的真正透明的一面,可是在中國,公眾在很大程度上完全被屏蔽了。

2009年8月6日司法部部長吳愛英表示,律師代理敏感案件要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她說全國1.4萬多家律師事務所中,3895家單獨建立黨支部,8075家聯合建立黨支部2692個,對2741個無黨員的律師事務所,全部派駐指導員或聯絡員,實現共產黨的組織對律師行業的全面覆蓋。

中國法官的生活是不容易的。往往勞累過度但薪資不高,而且被一個複雜的行政獎懲制度所騷擾。他們沒有職業保障,沒有專業獨立性;服務的部門和法院的主管往往是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的人,但他們卻可以決定法官已經審判過的重要案件;還要承受來自法庭外的人事、財務和政治壓力的衝擊。可以理解許多中國法官會羨慕國外的同行。

有鑒於此,我們應該審思中共及其政府發言人面對外國政府、媒體、人權評論家為沙伊克和劉曉波呼籲適當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公正時,為何憤怒的拒絕。在沙伊克被處決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聲稱:「中國司法的獨立性不允許外國干涉,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誹謗中國的司法主權。」

然而中國法律制度的真實面,讓這種道貌岸然的聲明更顯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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