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記者黃思源綜合報導】山西農民馬繼文在進京上訪的路上神秘失踪,被地方政府以“上訪性敲詐勒索罪”、“持假證性偽造國家證件、印章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在牢裡被地方官員指使的犯人毒打、折磨,上訪10年,以馬繼文的死亡而終結。從此,山西臨縣一片“和諧”,無人再敢進京上訪。
上訪獲兩罪 獄中獨開庭
馬繼文之所以進京上訪,是因為土地被地方政府非法侵占11年及要求賠償金的問題。 2008年12月15日,馬繼文和妻子郭有蓮在地里幹活,被一個電話叫到兔坂鎮政府辦公室,黨委書記閻福平、鎮長李衛平、副鎮長張玉成、團委書記趙金棟在座。領導說,縣政府新年前有很多事情忙,沒有時間處理馬繼文的問題、鎮政府也沒有能力解決,上訪影響很不好,讓馬繼文在新年之前不要進京上訪。
馬繼文說:“僅兩個沒有時間、沒有能力就拒絕處理,還不讓上訪,這是推卸責任,11年來,我捨家棄業、四處借錢貸款上訪維權,子女被迫中途綴學,全家窮苦不堪,過年連溫飽也不能解決。不給解決侵權問題,上訪是唯一可以討個公道的選擇。”
勸導不成,領導提出只要馬繼文在新年前不進京上訪,就給他6600元作為部分經濟賠償。雙方經過商量後達成協議:馬繼文寫了新年前不進京上訪的保證書,領取6600 元賠償金。
2009年,侵地和賠償問題政府仍然不給解決,馬繼文繼續上訪。9月13日馬繼文在北京被臨縣信訪局截訪人員抓捕,戴上手銬,沒有出示任何拘捕的法律證件。
判決前,臨縣看守所不允許家人見馬繼文,不讓請律師辯護,法院也沒有通知家人甚麼時候開庭。
2009年11月23日,山西臨縣法院在看守所只有被告一人的房間開庭判決。馬繼文犯上訪性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解讀:“上訪性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原判決(2009)臨刑初字第160號認為被告以上訪為由,要挾政府,獲取7500元,就認定屬於敲詐勒索罪。
(1)馬繼文因為自己的土地被侵占而進京上訪,是合法地行使公民的權利。
(2)敲詐勒索要強行索要,實際上7500元是縣政府給馬繼文的部分賠償款,證據表明6600元是縣政府與馬繼文協商達成的協議。 900元是今年3月被截訪後讓他回鄉的路費,臨縣信訪局和馬繼文自願達成的協議。
(3)7500元遠遠不夠對馬繼文的賠償,馬繼文索要至少80萬。索要合法的賠償,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不成對政府的威脅,也沒有使用強行的手段,所以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解讀:“持假證性偽造國家證件、印章罪”
馬繼文說自己沒有偽造公章,發證的時候證件已經蓋有臨縣政府公章(上截圖證言可以證明),也沒有偽造證件,《小流域治理使用證》是原村委支書呂成陽發給他的(上截圖證言可以證實),在其和政府打官司的11年里村委會的官,政府的官,法院的官,紀檢委的官都曾收繳、查看過《小流域治理使用證》(2000)臨民初字第18號判決書可以證實。如果說證件是假的,那麼自己是受害者,很可能在其持證期間被村委、政府、法院、紀委等官員以假掉包更換後再歸還馬繼文。
下面是臨縣人民法院給馬繼文定罪的“理由”:馬繼文所持有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使用證》,經查該證件其證件中所加蓋的“臨縣人民政府”印章與同期臨縣人民政府文件所加蓋的“臨縣人民政府”印章不是出於同一枚印章蓋印所形成。
馬繼文的子女錶示,原審判決混淆了被告人持有假證件與偽造假證件的概念。難道持有假證件與偽造假證件是一個概念嗎?證據不足。
疑點一:1985年村支書發給的證件上有縣政府印章,被告人何必偽造呢?即使臨縣政府章是假的,但有證據證明是持有人偽造的嗎?
疑點二:馬繼文持有證件的印章與政府團委書記的父親證件印章不一樣就斷定馬繼文證件印章是假的,與官老爺父親的印章不一樣,普通農民的都是假印章嗎?
疑點三:填寫內容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人自己加添的
疑點四:村委會的章與別人的章不一樣,即使是偽造的,有證據指明是持證人偽造的嗎?
疑點五:有證據能證明馬繼文曾經領取過蓋有縣政府公章的證件,被告人真的證件哪裡去了,有查明情況嗎?
疑點重重 自相矛盾
對(2009)臨刑初字第160號判決書描述馬繼文罪狀的真相,馬繼文的子女提出質疑:
(1)既然馬繼文於2009年2月2日被臨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為什麼要等到9月13日其去京上訪才抓捕,在這7個多月的時間里馬繼文一直居住在山西臨縣柴家岔村,並沒有畏罪潛逃,何不將其抓獲?何必興師動眾、千里迢迢去京在馬繼文上訪的路上抓獲?
(2)原判決書多次提到:“地方政府多次給馬繼文處理解決問題,馬繼文不同意,非要賠償至少80萬。”事實上地方政府是這樣處理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證》中描述的150畝土地,只按照5.37畝計算賠償,11年的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失賠償總計5萬元左右。對於這樣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處理方式,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接受、同意。
(3)十年前(2000年)同一個法院(臨縣人民法院)同一個審判長辛乃平判決小流域使用權歸馬繼文個人所有,賠償馬繼文700元。判決生效後,該案沒有執行,被告(村委會)也沒有上訴、繼續侵占土地。十年後(2009年)同一個法院(臨縣人民法院)同一個審判長辛乃平在(2009)臨刑初字第160號判決書中寫道:馬繼文持偽造證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索要公共財務。
這10年來,馬繼文一直拿著臨縣人民法院的(2000)臨民初字第18號判決書去北京“人大”來訪接待室上訪,這難道屬於“非法佔有”嗎?難道法院制定的(2000)臨民初字第18號判決書是非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