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規定查辦貪腐案數量少者將被問責 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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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11月6日訊】河南省檢察院為促進各省轄市多查辦腐敗官員,推出所謂「後進單位問責制」,在社會上引起一場爭議,公眾和反貪人員各有不同看法。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中國《法制日報》星期三稱,前不久,河南省檢察院推出了所謂「後進單位問責制」,旨在責令那些連續處於全省查辦職務犯罪數量末位的省轄市檢察院的反貪、反瀆局長,限期改進反貪努力,否則調整崗位。

但社會上許多人認為,反貪局不是生產工廠,負責反貪的檢察官也不是生產一線的工人,不能對他們實行「計件反腐」。這種做法違反客觀規律,而且也不妥當。然而,反貪人員卻認為,雖然「問責制」給他們帶來了壓力,但也增強了他們辦案的底氣,可以用這張「底牌」拒絕人情干擾。

據了解,河南省檢察院對實行「後進單位問責制」作出解釋說,該省每年辦理職務犯罪案的數量在全國數一數二,但大要案率卻偏低。2008年以前,河南省辦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因此,省檢察院先後探索實行了8項工作機制,而「後進單位問責制」只是其中的一項。

在美國紐約從事律師工作的葉寧先生表示,中國需要從體制上進行改進才能遏制腐敗:

「只是加強處罰的力度而不從事其他制度方面的建設,那麼這個是沒法解決的。所以,歸根結底要在中國解決制度性的腐敗,那只能從制度入手。如果中國制度方面不搞民主化、不搞透明化,不健全法制,不存在民主的 根本性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意義上來建立一種符合人性的法治社會的話,那麼,腐敗的問題根本沒法解決。我們知道的光是靠加重刑法的力度、加重處罰力度,絕對不 是根治貪污腐敗的一種好辦法。」

《法制日報》的報道說,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一些腐敗分子隱藏很深,但只要反腐檢察官積極作為,就能挖出、查處一些腐敗分子。因此,「問責制」不僅可以一試,也有必要進行推廣。

但是,也有部分業內人士和學者則認為,腐敗犯罪的被發現、被查處有其自身規律,況且現代刑法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尚無確鑿證據證實腐敗犯罪存在就定下腐敗案件查處數量,這種做法有違客觀規律,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 美國民間機構「中國信息中心」的廖天琪女士也認為,這種做法的危害性大:

「我覺得這是違反法律常識的一種做法。你不能夠在還沒有定罪之前就推定,因為貪污的情況是很嚴重,所以,我們就一定應該定一個指標,這樣的做法絕對是不對的。這種心態、這種危機感是很好的。但是這個做法上確實是有問題的。可以看得出來,就是傳統的定額的這種從上到下的,指令的方法,這對於反腐不能說它完全沒有作用,但是這個做法是錯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叫開放新聞媒體的自由。一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媒體把它揭發出來。從上面下一個規定說一定的時間之內應該達 到多少的指標,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

報道還援引鄭州大學一位法學專家的話說,如果像追求經濟增長指標那樣,來要求腐敗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大,一年比一年多,很可能會有人為了出「政績」而把貪官「養肥了再抓」,人為地把小貪養成大貪;還可能導致一些反貪官員為保「烏紗帽」而片面追求辦案數量,從而導致錯案、冤案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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