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漁工威脅船長案 兩人將遣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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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10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13日電)屏東地檢署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琉球籍漁船「漁群166號」2名印尼漁工恐嚇船長案,1名印尼漁工確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另1名罪證不足,2人都責付仲介公司送回印尼。

  漁群166號今天返國後,屏東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劉志文前往高雄市旗津第5海巡隊了解,隨後並指示海巡人員將船長、輪機長及船上8名印尼籍漁工帶回屏東地檢署一一訊問。

 屏東地檢署說,船長施進興向檢察官表示,漁工帕吉安托(Padrianto)及范迪(Fandy-sahambangung )2人上船後,常唱反調,故意搗蛋,其中帕吉安托曾經對船長比出手槍射擊的手勢。輪機長蔡明智則表示,范迪曾經以手拿刀比出割喉的動作。

  施進興與黃明智向檢察官表示,他們兩人在商量後,認為繼續下去情況危險,因此當時希望能就近讓這兩名漁工下船,希望政府可以協調日本幫忙,所以才請家人向政府單位請求協助。

檢察官在訊問完船上所有人員後,認為帕吉安托確實涉有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至於范迪,除輪機長的陳述,還沒有其他證據可為佐證。

另,檢察官也訊問施進興及黃明智是否對2名漁工提出告訴,兩人都表示,希望把2位印尼漁工遣送回印尼就可以,不用提出告訴。

地檢署說,檢察官認為帕吉安托與范迪僅是遠距離的手勢比劃,並無近距離或持物作勢攻擊等具體性危害或肢體衝突,還有船長在10月2日求援後,兩人也未再有其他威脅性的言行舉止。

地檢署說,檢察官也考量船長、輪機長的意見,於是決定將2名漁工責付給仲介公司人員帶回,並儘速辦妥離境手續,仲介公司人員也同意立即與兩人解約,將他們送回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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