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方『當場擊斃』行為被指無審判極刑

【新唐人2009年9月5日訊】(新唐人記者白梅綜合報道)9月1日上午,深圳警方連發12槍,當場擊斃在深圳寶安區大浪街道“日出印象”小區的一名吸毒人員,警方稱這名吸毒男手持刀具劫持人質,被擊斃。網民質疑警方執法過失,應當以不傷生命的方式控制“劫匪”。有分析指出,廣東地方政府鼓勵警方讓罪犯不經審判就被處極刑,是法治的大倒退。

9月4日,大陸主流媒體羊城晚報在顯要版面批評深圳警方隨意當場擊斃,使網上批評“深圳9、1當場擊斃案”的聲音再被加強。文章分析,如果趙某的劫持行為能在半小時前甚至更短的時間裡被制止,他還有機會繼續做他那3個年幼孩子的父親— —警方本已有4名聯防隊員全程跟踪“劫匪”幾小時,沒能在前幾次的犯罪事態中及時控制“劫匪”。

對於警方事後關於當場擊斃理由的解釋,引起許多網民質疑,不少人認為應當以不傷生命的方式控制“劫匪”,對公眾誤傷的危害太大了。網民質疑警方執法過失,應當以不傷生命的方式控制“劫匪”。

據大陸媒體報道,7月27日,廣東龍崗民警抓捕3名販毒犯罪嫌疑人時,兩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拒捕,被當場擊斃。

僅2008年11月間,發生在廣東的「當場擊斃」案例就有4起,11月27日,廣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警員在追捕一名涉嫌盜竊汽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擊斃。11月11日,廣東深圳光明新區民警追捕一搶劫團夥時,當場擊斃一名犯罪嫌疑人。11月5日,廣東珠海斗門區白蕉鎮城東中學發生一起「駕車故意撞人」事件,犯罪嫌疑人被警方當場擊斃。11月4日,廣東佛山公安局打擊街面犯罪專業隊自十月三十日以來再次當場擊斃「飛搶拒捕襲警」嫌疑人。

人們認為,對本可以其它方式處理的治安事件,隨意採取“當場擊斃”,既會使警方的治安能力簡單粗暴,更會讓罪犯不經審判就被處極刑的違法行為得到掩護。近年廣東等地政府鼓勵警方隨意採取“當場擊斃”的行為,是中國法治大倒退的標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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