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記者李敏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新唐人2009年8月5日訊】8月4日上午,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法院開庭審理央視記者李敏一案,李敏因受賄3.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據自由亞洲電臺報導,杏花嶺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敏提起公訴,但指控受賄數額不是20餘萬元,而是3萬餘元。

據報導,2008年12月4號晚,杏花嶺區檢察院多名檢察官趕到北京,將正在家中的央視某法制欄目女記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採訪中收受巨額賄賂。此事引起公眾高度關注。而山西檢察機關是否有權跨地區辦案、記者是否應該成為受賄罪主體等問題則更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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