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院人員透露,中共邪黨高層曾向大陸司法界下發一個內部通知,限定律師不得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對法輪功的“定性”不變。根據邪黨制定的法律,律師享有充份的辯護自由,為誰辯護,辯護甚麼,怎樣辯護,那是律師的權力。然而中共邪黨出爾反爾,竟然下發內部通知,限制維權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這不是明目張膽的破壞法律的實施嗎?
目前,大陸律師界普遍認為:中共邪黨將法輪功定為Ⅹ教,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完全是違法的、荒唐透頂的。這場持續近十年之久的對法輪功修煉群體的迫害,依據的僅僅是邪黨前黨魁江澤民對外國媒體記者的一次談話及《人民日報》的一篇社論,而領導人的談話和報紙社論並不是法律。這場迫害錯誤之明顯、嚴重,為禍之慘烈,波及範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牽扯善良民眾之多,真是空前絕後、怵目驚心!這是人類有記憶以來立法和司法史上的奇恥大辱,其荒唐足令大陸整個法律界蒙羞千古!
更為荒唐的是,大陸邪黨法院秉承邪黨高層的指令,置自己制定的法律於不顧,枉用《刑法》300條第一款重判法輪功學員,製造了無數起震驚中外的冤假錯案。其實,《刑法》300條第一款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該條款立法的目的是“保證法律、行政法規的順利實施”,它的功能僅在於此。迫害近十年來,邪黨法院利用該條款給無數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完全是一種濫用公權力、借法律名義實施迫害的犯罪行為。稍懂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該條款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教組織”,二是“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該罪名的成立,必須由這兩個部份構成。用此條款懲治法輪功學員的荒唐,關鍵在於中國大陸並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Ⅹ教,同時也沒有任何一個人明確指出法輪功學員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無論是上訪也好,製作、發放真相資料也好,掛條幅也好,噴標語、貼不乾膠也好,目的無非是堅持信仰、講清真相,沒有任何違法性。從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來看,用《刑法》300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四個要素中缺少三個,即: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缺三個,還能構成犯罪嗎?
為了給邪黨法院誣判貼上合法標籤,更為了溜鬚人渣小丑江澤民,“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自99年10月後故意編造了些所謂的“司法解釋”,規定制作、發放多少傳單、光盤、書刊等超過多少就按《刑法》300條量刑多少年,頗能迷惑世人。有關法律規定,中國大陸的立法權和司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見“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違憲的越權行為,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正如維權律師李蘇濱在為大法弟子張玉英辯護時說:無論在張玉英家搜出法輪功宣傳品6萬份還是60萬份,都不構成犯罪。顯而易見,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所謂的“判刑”,就是對信仰自由的迫害,對良善的打擊,是真正的違法犯罪。
當前,中國大陸有越來越多的維權律師衝破層層阻力,公開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極大的震撼了大陸司法界。在廣大民眾日益覺醒的歷史轉折關頭,邪黨高層下發內部通知,阻止維權律師發聲,實在是在荒唐之上演繹新的荒唐,目的無非是要頑固堅持這場持續近十年之久的邪惡迫害,將大陸民眾牢牢的和邪黨捆綁在一起,做它的陪葬品。
正是:
迫害大法已荒唐,
又向荒唐演大荒。
遏阻律師禁發聲,
螳臂擋車自滅亡。
伸張正義護良善,
趕快三退福綿長。
註:“三退”即退黨、退團、退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