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9日電)轟動一時的嘉義縣東石鄉婆婆毆打媳婦案,龔姓婆婆被控誹謗及傷害案,嘉義地院今天宣判,分別判處2月、5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地院發言人林坤志表示,家住東石鄉的吳姓媳婦,與嘉義市蔡姓男子結婚,由於龔姓婆婆嫌女方家境貧困,致婆媳長期不睦,更曾於民國97年3月23日夥同兒子及親人,前往媳婦娘家,基於誹謗之意,聲稱媳婦偷竊婆家金錢及金子。
龔姓婆婆又於同年4月4日下午,再度夥同兒子及親人前往媳婦娘家,將協議離婚事宜,結果因心生不滿,被控以徒手方式毆打媳婦,造成媳婦頭臉挫傷、胸部挫傷、歇斯特里症症候群等傷害。此事件還引起東石鄉民群情激憤,並爆發警民衝突包圍當地派出所等事件。
林坤志指出,吳姓媳婦訴請與先生離婚官司,去年已判准離婚,龔姓婆婆被控毆打媳婦的家暴傷害及誹謗罪嫌,今天傍晚宣判。
林坤志說,審理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婆媳關係,由於婚姻問題致雙方家庭失和,衍生誹謗、傷害的犯罪動機,另外考量龔姓婆婆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
因此,龔姓婆婆被控誹謗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