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9日電)受政治任命的政務人員將來也有退場機制。台灣考試院會今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明訂政務人員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應辭職以示負責,或由任命權的長官隨時予以免職。
至於有任期保障的政務人員,考試院幕僚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為例表示,雖然金管會主委有任期保障,但若在任期爆發多起弊案,可依未來通過的新法律,將主委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建立退場機制。
考試院會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會後,銓敘部長張哲琛召開記者會表示,這兩項草案都是新制訂的,將會銜行政院同意後,近期內送立法院審查,希望本會期完成立法。
對於政務人員的去留,政務人員法草案規範自律、他律併行。
根據草案第21條規定,政務人員得隨時請辭,尤其有下列各款情形時,應辭職以示負責,包括「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
考試院幕僚表示,第21條對政務人員的去留,是屬於「自律」的規範,如果政務人員再不請辭的話,另外,還訂有第22條的「他律」規範。
根據第22條規定,「政務人員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但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一定任期者,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免職」。
此外,張哲琛表示,草案具有多項特點,包括:明訂政務人員定義、範圍、任命、免職、懲處、離職等行為規範。
同時,政務人員也將納入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另外,草案也明訂政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張哲琛表示,為維護政黨間或選舉時的公平競爭,宜適度規範政務人員的某些政治行為,以達行政中立,例如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助選或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
本法規範的政務人員,區分為特任、政務一級至政務三級。特任指組織法律所特定任職務者;政務一級指各部政務次長等;政務二級指部會合議制委員、總統府及行政院之政務顧問;政務三級指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