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2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再度委由律師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佈裁定,合議庭認為他羈押原因未消滅,且有羈押的必要,駁回陳水扁兩項聲請案。
北院合議庭在駁回撤銷羈押的裁定書中指出,陳水扁雖然表示沒有逃亡的動機及具體事證,但是合議庭認為他任總統長達8年、權傾一時,雖然現在已經卸任,但實際上仍屬具相當影響力的人士。
合議庭認為,依最高檢特偵組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來看,陳水扁及其家人與部屬共同涉犯貪瀆,情節嚴重,且透過眾多人頭帳戶與繁雜方式將不法所得轉匯到海外,難以認定他主觀上沒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此外,陳水扁雖享有卸任元首的隨扈護衛,但實際上隨扈沒有強制陳水扁行動力的法定權限,也不負監管行蹤的責任;合議庭認為,隨扈原則上不得違反陳水扁的自由意志,僅能規劃及保障陳水扁的安全,因此陳水扁以身邊有隨扈做為沒有逃亡之虞、不應羈押的理由,並不可採。
裁定書中另指出,陳水扁在過去國務費案偵查時,曾勾串多名共犯、證人,自己也坦承國務費並無支付給「甲君」,合議庭認為,確有具體事證堪認陳水扁有串證、滅證的動機與行為。
對於陳水扁委任律師稱,羈押使陳水扁與律師討論案件受到限制,影響被告訴訟防禦權,合議庭認為,經過調查,律師與陳水扁律見大多有50多分鐘到1小時以上,律師既然接受陳水扁委任,理應恪盡辯護責任,「豈有因自我設限接見在押被告的時間,而以作為聲請停止羈押之理」。
合議庭認為,在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量,陳水扁遭羈押的原因沒有消滅,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因此駁回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兩項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