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6日電)消費券可以用來消費,還可以投資教育。教育部今天表示,除公立學校因學雜費已編入年度歲入預算,於法不宜外,其餘如營養午餐、教科書等代辦費,可以用消費券支付。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昨天邀財政部、經建會及各級學校代表討論消費券可否用於繳交學雜費及相關費用,決議只要學校、廠商同意,除公立學校學雜費有法令不適用問題外,其餘如制服費、交通費、營養午餐費、教科書費及員生合作社費等代收代辦費都可用消費券支付。
國教司科長吳林輝表示,各級公立學校學雜費都是以歲入預算項目編列,依法需繳交國庫,若同意以消費券繳交學雜費,綜合考量後,建議公立學校不宜同意學生以消費券繳交學雜費,以免產生適法困難。
不過,私立學校學雜費編列方式與公立學校不同,只要學校董事會同意,並在財務報表以「現金」揭示供會計稽核,原則上可收消費券抵學雜費,但要注意消費券的流通時限只到明年9月底。
至於學校代收代辦的教科書、制服、營養午餐等費用,吳林輝說,將鼓勵學校與廠商協商,同意學生以消費券支付費用。
他指出,與學校有合作關係的廠商,一定都有營利事業登記,收消費券後可向金融機構兌領現金,效力等同現金;消費券不拿去消費卻拿來支付學校款項的學生,一定有相當考量,盼各級學校能積極說服廠商同意收消費券,教育部近日將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