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4日電)行政院今天將「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送至立法院,草案規定,符合領取人資格得領取消費券新台幣3600元;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禮券,違反者處罰鍰。
行政院會今天加開臨時院會,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並送交立法院議事處。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朝野黨團幹部,交換意見,決定後天(26日)就此條例進行協商。
草案指出,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發放消費券編列預算的機關為財政部。發放消費券的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財政部為執行消費券預算,得就消費券的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草案並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台幣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規定者,按消費券面額處3至5倍罰鍰。
關於消費券使用範圍、方式、時間,草案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方式、領取期間、機構與地點、應檢具的文件及相關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另外,草案也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稽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資料、文件,或提示不實或不完全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