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六日電)前台中市議長張廖貴專被控擔任議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全案上訴到三審後,最高法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張廖貴專被判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定讞。
張廖貴專於2000年六月至2001年二月間議長任內,連續多次在台中市的KTV酒店消費,但卻以「議事業務」申報二十六筆支出,不但與公務無關,也並非預算法所規定的「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的經費,被控共詐領新台幣一百二十三萬零五百元。台中地檢署2004年依觸犯貪污罪起訴。
雖然張廖貴專辯稱,相關經費都是招待議會外賓的支出,自己從未去過檢察官所指出的三家酒店,否認涉貪。但一、二審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張廖貴專確有到過檢方所指控的三家酒店私人消費,並透過秘書或總務人員用因公宴請來核銷,認定張廖貴專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