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貢市對信訪人發布“鎮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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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記者在線報導)四川自貢市在8月1號發表一個“鎮壓令”公告,到處張貼,禁止訪民奧運期間進京,自貢市訪民都遭到嚴密監控或投入監獄,失去自由,奧運結束後有的解禁,有的還在監控中,農民維權代表劉正有在奧運期間被軟禁,無法上網與外界聯繫,在奧運結束後發表文章,希望外界能關注中國人權狀況。

劉正有來稿:

四川自貢對信訪人發布“鎮壓令”集體對抗中央16號令事件

2008年8月1日自貢市警局大安區公安分局,自貢市大安區群眾工作局聯合發布《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鎮壓令)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發布《通告》鎮壓令,在各各機關辦公場所,各大街小巷大量張帖,各級行政和司法機關各部門立即聯合行動、進行宣傳、貫徹,執行《通告》鎮壓令,不惜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派人進京,在各車站、碼頭,對新老上訪人進行圍追堵截,非法拘禁集中學習,刑事傳喚,行政拘留,嚴密監控,跟蹤監視等等,製造恐怖氣氛。自貢地方政府集體對抗中央16號令,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據此筆者現將《通告》鎮壓令,全文發表如下︰

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為規範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社會治安秩序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中華民眾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民眾共和國治安管理法》,政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不得在接待場所以外的地點走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聚集。

(三)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接待完畢后,應當自行離開接待場所,不得滯留。

(四) 不得非法組識,串聯,煽動他人到國家機關聚集鬧事。不得強製他人參與走訪活動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訪活動。不得以信訪為名募集,索取他人財物。

(五) 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聽從接待場所從業人員的安排,不得影響機關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

(六)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七) 信訪事項己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範圍內不得就同一信訪事項向上級機關提出信訪。

(八) 對已經或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遭,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 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

(三) 損毀公共財物,尋舋滋事的;

(四) 糾纏,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利用老人,病患,生理殘障人或未成年人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將其棄置在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信訪接待場所,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信訪活動的;

(六) 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機關及其接待,辦公場所的;

(七)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劍財的;

(八) 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九) 楊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殺、自殺,製造恐怖氣氛的;

(十) 拒絕,阻礙機關從業人員和民眾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

(十一) 拒不執行民眾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在抗震救災期間,透過越級上訪等形式、嚴重干擾機關工作秩序,破壞抗震救災工作的;

(十二) 組識、策劃、串聯、煽動、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幕后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十三)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三,本通告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自貢市警局大安區公安分局(公章) 自貢市大安區群眾工作局(公章)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2008年8月26日筆者才得到以上全文,我反覆閱讀了《通告》,本人認為︰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民眾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條,“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民眾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第十八條,“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第十九條,“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民眾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相關規定。”,

《信訪條例》第三條 各級民眾政府、縣級以上民眾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社會大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努力為社會大眾服務。

各級民眾政府、縣級以上民眾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管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本《通告》3條21頂,製定依據是《集會遊行示威法》,《治安管理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者故將信訪人應享受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被完全剝奪了,單方強調信訪人應盡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製定者故無視,“權利與義務平等關係。”,故歪曲國家法律法規,只強調義務。據此筆者將該《通告》定為“鎮壓令”,統稱為《通告》鎮壓令。”,遭到本《通告》鎮壓令,受到不同程度受害的上訪人,據不完全統計︰約200人。其中有大學教授,教師、下崗職工、私企老扳、失地失房農民,有的被24小時監視居住、跟蹤監控。筆者現初步證實,關進“黑監獄”的有曾孝鳳、葉述雲、李某等人。被行政拘留的古學琴。被3次刑事傳喚、涉嫌利用“邪教組識”,破壞法律實施罪,刑事處罰、取保候審1年的劉正有。這些上訪人都是同一個命運,他(她)都是被當政府的貪官污吏、官商勾結侵佔私有財產的受害人。

2008年6月3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就頒佈第16號令《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實施《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1949年以來,中央首次對黨政“一把手”, 頒佈問責追究制度。中央聽到了信訪群眾的呼聲,中央看到了信訪群眾的難處,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有媒體指出︰“信訪,對老百姓來說就是“上訪”。寫信,要寄給上級領導機關;談話,要見上級領導同志。但在一些地方、單位和部門,寫的信往往如石沉大海,要面談往往又被拒之門外,人像皮球被踢來踢去,信像廢紙被扔來扔去。于是,有人慨嘆“上訪難,難似上青天﹗”還有人慨嘆“閻王好見,小鬼難纏。”,今后,不接待信訪群眾不行,不認真接待也不行,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辦實事不行,拍桌子、打板凳嚇唬人更不行。正當成千上萬的上訪人和廣大社會大眾對中央16號令,抱著希望,是否能貫徹、落實、執行,正試目以待時。

2008年8月1日自貢就發布本《通告》鎮壓令,集體對抗中央16號令,這些地方政府官員哪來的膽子,競敢公開對抗中央政府問責追究令?“可怕的是大批官員腐敗,可怕的是腐敗行為的集體運作與系統化運作,以至於我們要反某個基層存在的腐敗,只能靠上級重視或越級調查。”據此,筆者對中央16號令,深入上訪群體和廣大社會大眾中調查,對中央政府16號令,的落實情況及維護社會大眾合法利益,抱有希望的只占20%,抱失望的占80%。這充分證實,中央親民政策,被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集體低製。

為此,筆者再次請求中央及有關責任部門,盡快派員前來四川自貢調查該起集體對抗中央16號令事件﹗以彰顯中央政令暢通,真以人為本、執政為民。

劉正有

2008年8月27日于自貢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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