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二十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才剛上任,明天就要前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陸委會對攸關人民幣匯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的說明,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據了解,賴幸媛將在報告中指出,為因應中國大陸人民來台觀光,修正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有其急迫性,相關機關也已就人民幣在台匯兌的相關技術問題和規範方式預擬腹案,希望內政委員會明天就能整合出單一版本,儘速完成修法,以利配合大陸旅客來台觀光政策,順利實施人民幣在台匯兌。
陸委會擬定的這份報告表示,現行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兩岸必須先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才能開放人民幣在台兌換。
陸委會指出,這項規定主要考量台灣非國際貨幣基金會(IMF)會員,若要實現人民幣在台常態化、全面性兌換,必須與中國大陸簽署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才能避免人民幣供需不平衡、人民幣在台流通影響新台幣的國幣地位等風險。
不過,陸委會表示,為因應中國大陸旅客來台觀光,有必要給予大陸旅客在台兌換人民幣的便利。經評估,在兩岸簽定雙邊貨幣協定前,較可行、風險低的做法是先試辦開放小規模、有限度的人民幣現金兌換,讓大陸旅客可以將攜帶的人民幣(大陸規定限額為人民幣兩萬元)兌換成新台幣在台使用。
陸委會指出,這種做法無須簽署兩岸雙邊貨幣清算協定,但須修正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賦予法源。
陸委會說,關於修正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目前立法院有四種版本,目的都是可以先試辦人民幣兌換。
從立法技術面來看,陸委會建議,可保留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但增列試辦法源,即規定在兩岸簽署貨幣清算協定前,可採取局部試辦方式,以利於辦理小規模、有限度的人民幣兌換業務;或參照兩岸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等立法體制,採法規授權方式,授權相關機關可衡酌客觀因素及兩岸協商進程,就辦理人民幣匯兌業務訂定相關子法。
陸委會指出,由於人民幣匯兌涉及兩岸互動,須依據兩岸協商進程,作出不同的安排。因此,若採取法規授權的立法例,由立法院授權行政部門依其專業及職權,衡酌相關因素及兩岸互動情勢變化,訂定相關辦法,較具有彈性,無須逐次修法,也與兩岸條例其他條文較一致。
陸委會表示,也有專家認為,在兩岸簽署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試辦人民幣兌換應訂定明確的法源依據,以利遵循。若立法院對此有共識,行政部門也能接受。
陸委會強調,為加強防杜人民幣非法交易,有效管理人民幣在台匯兌業務,無論採取何種方式修正兩岸條例,都需要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九十二條,增列相關違法行為的罰則,以利於後續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