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輪功學員上訴成功 法院撤銷"阻街"案罪名

【新唐人】香港法輪功學員上訴成功,終審法院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撤銷學員阻差辦公及襲警的罪名。至此,"阻街"案警方指控的所有罪名全部被推翻。法院判詞指出,和平示威等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亦是香港制度的核心。法輪功學員對判決表示歡迎。

法輪功學員和平請愿被判有罪的香港"阻街"案,經過層層上訴,星期四,香港終審法庭作出最后判決,法輪功學員的全部罪名被推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五名大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和平示威等自由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也是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松的詮釋。假如阻礙公眾地方的人士正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衡量阻礙行為是否合理,必須切實重視這個基本權利。判詞強調,當日示威只屬小規模,阻礙也是輕微,不能构成罪行,警方以示威"阻街"而拘控他們,并不合理亦不合法,所以推翻"襲警"和"阻差辦公"等余下罪名。

法輪功學員對該項判決表示歡迎,贊揚香港的司法界仍然能夠堅持香港的法治精神。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這能夠抵制中國大陸向無辜者延伸的迫害,我相信如果香港政府、香港民眾包括香港法庭能夠堅守這一點的話,肯定會給香港帶來一個好的未來。"

“阻街"上訴案代表律師何俊仁就指,今次是香港歷史上同類案件首次上訴到終審庭,而判決對香港人的示威自由有重大意義。

“阻街"上訴案代表律師何俊仁:"不只是這個案子贏了,而是從法律方面來說,很清晰地再重申、肯定了香港市民根据基本法、根据人權法的條例,我們有一個和平集會、示威的自由。"

2002年3月14日,16名瑞士和香港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前和平請愿,被警方強行拘捕,原審法庭判7項罪名全部成立,經法輪功學員上訴,去年11月獲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阻街"罪名,余下"襲警"和"阻差辦公"兩項罪名,有關的8名學員繼續上訴,終于推翻所有控罪。

新唐人記者梁珍在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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