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國際】迫害法輪功主犯李長春罪狀公告

李長春,男,1942年生,遼寧省大連人,1998年3月至2002年11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2002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主管思想意識形態和輿論宣傳。還曾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主任、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李長春是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主犯。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集團剛公開宣佈鎮壓法輪功,李長春就積極表態支持,並在廣東省極力推行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政策,非法抓捕、勞教和關押了大量法輪功學員,造成多人致死、致殘,使廣東省成為全國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地區之一。李長春因迫害法輪功極為賣力,在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上,被江澤民塞進中共政治局常委,成為主管意識形態的「文化沙皇」。此後,李長春更加積極地配合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抹黑宣傳,利用手中掌控的輿論工具,繼續大力詆譭和妖魔化法輪功,製造謊言,矇蔽世人。

李長春在廣東省擔任省委書記期間,直接主導了該省對法輪功的迫害,必須對所有發生在該省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事實負責。李長春調任中共政治局常委後,作為中共宣傳意識領域的頭號人物,在毀損法輪功名譽、歪曲法輪功修煉者的形象上,一直發揮著關鍵作用。正是由於李長春掌控的輿論工具對法輪功的肆意污蔑、歪曲和構陷,使得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名譽上搞臭」的群體滅絕政策得以順利實施,李長春是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之一。

迫害法輪功主犯李長春罪行如下:

1999年7月23日,李長春主持召開廣東省委常委擴大會議,學習《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和民政部《決定》、公安部《通告》。李長春表態堅決擁護中共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決定,表示一定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精神。

1999年7月24日,李長春面對中共喉舌媒體《人民日報》採訪時污蔑法輪功。並稱在數月前,廣東省就組織一批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工作者,寫出了幾十萬字的批判法輪功的文字教材,並要求全省二百九十多萬黨員認真學習。

1999年10月27日,李長春出訪智利期間,在接受智利第一大報《信使報》記者採訪時,當被問及為何中國政府要鎮壓法輪功時,李長春沿用中共官方說辭,惡意誣蔑法輪功,為江澤民集團鎮壓政策辯護。

2000年,李長春幾次批示要對法輪功「嚴打」,並對廣東一些輔導站負責人名單上劃勾,向公安施壓,結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劃勾的法輪功學員有的被單位開除、被反覆拘留、審訊;有的被嚴密監控、跟蹤或秘密失蹤。特別是2000年8月中、下旬以來,一批堅定的法輪功學員遭到勞教、無限期關押等嚴重迫害。

2000年3月在全省宣傳部長會議上,李長春強調其領導的廣東省省委對學習貫徹中央有關同法輪功組織鬥爭的文件《關於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高度重視,並及時在廣東省制訂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實施意見》。

2000年7月24-25日,在深圳舉行的全省依法治省工作經驗交流會上,李長春強調要繼續打壓法輪功。

2001年3月27日上午,李長春在廣東省委召開的全省統戰工作會議上,以維護社會穩定為藉口,表示要加大對法輪功的打擊力度。

2001年5月30日,李長春邀請所謂全國「同法輪功鬥爭先進事跡報告團」到廣州舉行大型報告會,傳授和散播迫害法輪功的所謂「先進」經驗,毒害世人。

2002年5月20日,李長春在廣東省第九次黨代會上做報告,將廣東省加強同法輪功的鬥爭當作一項重要成果宣講。

2002年11月,李長春給廣東省各關押法輪功的勞教所下達「攻堅令」,要求百分之百「轉化」法輪功學員。由此,廣東省掀起了暴力迫害法輪功的狂潮,許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致殘。

李長春任廣東省委書記期間,廣東省多個勞教所如三水勞教所、廣州槎頭女子勞教所都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而且手段都極為殘酷。另外,廣東省至少有五所精神病醫院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2002年11月,李長春升任中共政治局常委後,利用掌握的宣傳機器為江澤民集團鎮壓法輪功造勢,肆意對法輪功進行污蔑、歪曲、栽贓、陷害,製造了大量謊言,為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罪行披上合法的外衣,欺騙和毒害了無數中國人和海外民眾。

2003年7月2日,李長春掌管的中共官方喉舌機構新華社下屬的新華網,將浙江省蒼南縣一個殺死十幾名乞丐和拾荒者的精神病人說成是法輪功學員,並將其殺人罪行嫁禍法輪功,從而在全國範圍內再次掀起一次妖魔化法輪功的狂潮。

2008年5月,四川大地震期間,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總領事,一手策劃了在紐約法拉盛暴力圍攻全球退黨服務中心的法輪功學員事件。李長春掌控的中共央視和其它官方媒體,迅速呼應,誣蔑法輪功學員抵制抗震救災,從而煽動不明真相的民眾仇恨法輪功。

2009年4月,李長春在韓國訪問期間,李長春明確示意韓國政府要把法輪功學員趕出韓國。隨即,韓國法務部開始迅速否決法輪功學員的難民申請,並對法輪功學員做出遣返處理,致使他們回國後受到嚴重迫害。

綜上所述,在中共及江澤民集團發起的對法輪功長達15年的迫害中,中共喉舌媒體成了攻擊「真、善、忍」信仰群體、污蔑法輪功的武器,極力配合了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名譽上搞臭」的群體滅絕政策。李長春作為中共喉舌媒體的最高負責和實際操控人,對此罪責難逃。李長春在擔任廣東省委書記期間,極力支持鎮壓法輪功,並親自下令公安局、勞教所、監獄和精神病院肆意非法拘留、酷刑折磨那些堅持信仰的法輪功修煉者,使廣東地區成為迫害法輪功的重災區,李長春是實施迫害的罪魁禍首。

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李長春對法輪功犯下: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李長春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李長春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李長春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李長春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的定罪條款。中國現政權應立即抓捕李長春,及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犯。

歷史從未放過任何一個罪人,李長春在劫難逃!迫害法輪功的主犯李長春必將償還血債,必將受到全中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公審!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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