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公約時代創舉 制裁非法活摘器官

【新唐人2014年07月30日訊】7月初,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通過了一個要求籤署國立法,對從事非法摘取人體器官及利用非法摘取的器官做移植的人課以刑責,「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並開放歐洲理事會47個成員國,以及成員國以外的國家簽署。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說,歐洲建立了一個劃時代反活摘的國際人權公約,希望聯合國能比照公約的精神,進一步制定「聯合國防止及懲治人體器官販運公約」。

歐洲理事會7月9日通過「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是繼去年12月歐洲議會通過反對中共活摘決議後,另一遏止跨國非法器官交易的創舉,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說。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這個公約,是劃時代的國際人權公約,歐洲理事會,等於是保護了歐洲人民,免做反人類罪,活摘器官的幫兇,築起了一道人道的法律防火牆。」

朱婉琪認為,該公約相當完整的保護歐洲人,免於使用中共活摘器官,及非法器官來源,要求籤署成員國,立法嚴懲參與非法摘取器官的行為人,並課以刑責,不論是醫事人員、仲介、病人都得負連帶責任,並直截了當的禁止器官移植旅遊。她更希望這樣的國際人權公約,能由歐洲範圍,擴及全球。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聯合國更是應該制定這樣子的公約,讓全人類對於任何被非法摘取的器官,都予以刑事法化。不管這樣子的非法器官摘取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在當地國的移植法律之外,這樣子才能徹底保護,我們在地球上面,每一個人,不會參與到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

目標推動聯合國訂定,國際性的「防止及懲治人體器官販運公約」。朱婉琪也呼籲台灣立法院,參照國際人權標準,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

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能夠遵守跟尊重國際醫學的倫理標準,能夠比照目前世界上10個國家的立法例,加上我們今天所談到的,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能夠一體適用。」

歐洲理事會的「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明確定義器官捐贈行為,必須在自由意志同意下進行,任何未經同意或勾結利益的非法摘取器官行為,都得追究刑責。這在國際上毫無疑問的對制止中共血腥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罪行跨進一大步。

新唐人亞太電視胡宗翰、陳真、張芝瑄台灣臺北報導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