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終院裁定居港七年領綜援違憲 

【新唐人2013年12月18日訊】香港終審法院星期二裁定一名單程證來港,未住滿7年的女子,申請俗稱綜援的香港政府救濟金被拒,上訴得直;並宣佈政府規定居港7年才能領取綜援的規定是違憲。法律界指判決影響深遠,或對其他福利政策產生影響。

政府04年起規定,綜援申請人須居港滿七年。政府聲稱目的是為節約金錢,和維持社會保障制度,但終院認為,這牴觸了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分別是單程證可令家庭團聚及令老化社會年輕化政策,裁定有關規定違憲。

香港公民黨黨魁,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法院判決影響深遠。

香港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此判決不只影響綜援制度,亦會影響其他關於新移民的權利,所以我相信這次特區政府要儘快審視現行政策,有哪些會受終審法院今日的判決影響,然後向市民交代。」

香港政府表示,尊重終審法院裁決,社會福利署會作出配合,儘快處理申請。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04年以前,有一年居港的要求,我們就回到04年的安排,盡一切努力配合法院裁決。」

社福界和工黨歡迎有關裁決,但自由黨就表示反對,擔憂政策會被濫用。

有社福界議員認為,綜援應該是按需要而不是按年期來發放,希望判決可以幫到新來港人士。

新唐人記者梁珍香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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